按物资的储备形态构成,可分为:保证日常生产的正常需要储存的物资的经常储备定额,为预防意外而要储存的物资保险储备定额。
第十三条 物资储备定额的制定。
(一) 储备定额每年由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企业发展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二) 物资储备定额的制定,必须是在落实公司生产、建设全年需要量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订货、到货、仓储运输条件和具体使用情况,认真核定。
(三) 要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长线物资少储和尽量利用社会库存,短线和安全物资储够、储足。
(四) 对于全年一次订货,受供货起点限量的物资,按实际供货量核定。对于市场供货正常能够经常买到的一般零星物资可在使用前采购进货,尽量少储。对于一次性易耗易损使用物资可按使用时间提前进货,不作经常性储备。
第十四条 储备定额管理
(一) 储备定额的制定和管理要坚持“三结合”的原则:
1、 综合储备定额与分类储备定额相结合。既要有按资金总量核定的综合储备定额,又要有按物资类别划分的分类储备定额。既要控制资金总额,又要掌握各类物资储备资金的结构分布情况。以利于指标的落实,任务的分解和考核。
2、 储备资金额与储备实物定额相结合。不仅要有资金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