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17)

2021-02-21 20:03

求载明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

第六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申请撤回注册申请。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报资料可能有伪造和虚假内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审批。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

第六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六十七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六十九条 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其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必须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申请人应当对上市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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