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18)

2021-02-21 20:03

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产品技术要求或说明书的申请。申请人对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重复试验而申请人拒绝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注册申请;对于已受理的产品,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供公众查询。

第七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八章 注册变更

第七十四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本办法附件的相应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代理人名称、代理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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