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19)

2021-02-21 20:03

请登记事项变更。

其他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包括:

(一)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

(二)变更检测条件及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

(三)变更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

(四)变更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如变更或增加包装规格、增加适用机型等;

(五)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产品有效期;

(六)增加临床适用范围,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等;

(七)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

(八)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申请办理:

(一)已上市销售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

(二)已上市销售产品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三)其他影响产品性能的重大改变。

第七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批件。对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不予变更的,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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