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记事项变更。
其他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包括:
(一)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
(二)变更检测条件及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
(三)变更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
(四)变更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如变更或增加包装规格、增加适用机型等;
(五)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产品有效期;
(六)增加临床适用范围,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等;
(七)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
(八)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申请办理:
(一)已上市销售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
(二)已上市销售产品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三)其他影响产品性能的重大改变。
第七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批件。对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不予变更的, — 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