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五、 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学时)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六、 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七、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I、II类学分(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并按规定登记学分(学时),作为年终考核,继续聘任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八、 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
第三条 学分(学时)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学时)和II类学分(学时)两类。一、 I类学分(学时):
(一)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