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厅直单位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
三、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学分(学时)登记与认可 一、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学时)登记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
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以学分(学时)形式进行逐年登记。
二、 学分登记使用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登记证》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
三、 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时),学员所在单位
负责登记。
四、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含I、II类)和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学时)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五、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
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本专业60%,相关专业40%);学分类别、学分(学时)数是否按批准授予的一致;学习期间是否违纪等,在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确认。
I类学分(学时)认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所获得的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I类学分证书》,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认可,并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登记、盖章,方可有效(同时登陆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核实或记入学分和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