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三) 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 科研成果
二、 II类学分(学时)授予范围:
(一)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 贵州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 自学、6个月以内的外出进修等;
(四)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科研立项,发表论文等;
(五) 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六)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学分(学时)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