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护。 案例分析
1996年刘文与黄翠花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东生由其父刘文抚养。1996年5月某天,黄翠花路过刘文家门口,顺便进去看望儿子刘东生,当时刘文不在家,刘文之弟刘武不让黄翠花进家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黄翠花打不过刘武只好逃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石头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黄翠花养好伤后,黄以刘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诉讼期间某一天,黄翠花在路上遇到刘文的妻子李小玲, 黄二话不说,上去就踢了李小玲两脚,并打了李小玲两个耳光, 扬长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医疗费158元。刘文因此在黄 翠花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向黄翠花提出反诉,要求黄翠花赔偿李小玲的医疗费。
问,刘文提出的这个反诉是否成立?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重点问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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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也就是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后,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便 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
1、诉讼事件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
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3、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结合 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 本章重点问题:
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2、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 3、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实现。
4、通过审判活动,生动、具体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时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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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 2、《民诉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开始执行。 3、《执行的规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即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切人有效。
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国法院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纠纷。 三、对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我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 延伸部分。 四、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事的效力,在理论上又称为主管。 第七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章重点问题: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定义:民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 的根本性准则。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内涵的高度概括,具有 抽象性。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本源性的稳定原理,具有基础性。
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导向性。33 三、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共有原则
民事诉讼共有原则,是指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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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和适用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又加以规定的原则。 共有原则包括: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4 (二)、特有原则
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确立的,能够反映民事 诉讼法发展规律,并由《民事诉讼法》特别加以规定原则。 这类原则共有五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本章仅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进行阐述。 3536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 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要树立平等的观念
2、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
3、律师和审判人员应该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明确适用的范围
5、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 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
1、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2、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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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4、不能久调不决
二、法院调解的特点及作用 (一)法院调解的特点
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调解的作用
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三、法院调解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 1、适用的案件 2、适用的程序 (二)、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原则,并不是否认判决方式的适用。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运用调解的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
2、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3、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 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第四节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一)辩论原则的概念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2、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3、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 4、经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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