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 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原则上是以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否存在共同关系和连带关系为前提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联系性
1、独立性。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
2、联系性。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法院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内容时具有证明作用。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及意义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须遵守的条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
2、众多的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 3、众多的当事人有共同的请求和答辩。 4、代表人合格。
三、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1、人数多寡有别。 2、行为效力有别。
3、民事判决所生法律效力有别。
四、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的诉讼 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则没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的当事人, 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3、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
授权;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时,无须再进行授权,其行为效力及于全体利害关系人。 五、诉讼代表人的类型 1、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即在起诉阶段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只是因人数众多不便诉讼,才实行诉讼代表人制度。 2、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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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起诉阶段当事人人数难以确定,但又必须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当事人不确定的场合,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须经过以下阶段:1、发布公告。
2、登记。
3、确定诉讼代表人。 六、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处分实体权益时,必须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的,可以更换。 七、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审理 第三节 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诉讼中的第三人概述
所谓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民事程序发生后,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虽未提出独立请求,但诉讼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特征:
1、第三人始终与审理中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3、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本诉为前提的。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对本诉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征:
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2、参加诉讼的时间是本诉开始后,法院审理结束前。 3、在诉讼中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未来的诉讼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加入到诉讼中来的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讼方式: 1、自己申请参加; 2、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3、本诉当事人请求参加。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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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无上诉权、处分权及和解权? 案例分析一:
某省某县某街居民孙超有平房三间,1990年他将这三间平房出租给供销社作为仓库。91年冬,供销社值班人员侯福有值夜班时,不慎失火将这三间平房烧毁。孙超请求赔偿损失,供销社以房子是侯福有烧毁为由拒不赔偿。现孙超准备向法院起诉。问供销社、侯福有应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二: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该县村民甲、乙、丙共同承包的鱼塘,损失达数万元。甲、乙、丙共同向法院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给付损失金额45%的赔偿,甲、乙、表示同意,遂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时,丙拒绝签收,声明在与化工厂调解时,丙不在场。请问:法院应如何对待丙的行为。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 重点问题
1、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证据的构成 3、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4、民事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1、定义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2、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证据材料是为证明案件事实而由当事人提交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各种材料,若成为案件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另外两者出现在法庭的时间不同。 两者的联系: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 二、民事证据的构成要件
1、客观性。即证据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关联。 3、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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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正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来划分的。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而划分的。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而划分的。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点:
1、书证必须有一定的思想内容;
2、书证的思想内容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于一定物品上来表达的(如电报号码、物品标牌、商标、速记符号) 3、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物证的特点:1、可靠性强。2、稳定性强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象、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四、证人证言
证人向人民法院就案情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做的关于案情的口头叙述。 六、鉴定结论
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124125七、勘验笔录
勘验是人民法院审判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和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民事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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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提取和固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的诉讼行为。 民事证据的收集,我国采用当事人为主的混合式证据收集制度。 (一)当事人收集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A、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如下情况: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B、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 1、责令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3、指派或聘请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对现场、有关物品及人身进行勘查检验。 5、委托调查。
二、民事证据的保全 (一)定义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二)证据保全的特征:
1)保全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2)证据保全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 (3)证据保全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 (4)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应当制作裁定书。 (三)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第一,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获取的可能; 第二,应当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材料。 2、形式要件:
第一,证据保全应在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调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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