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1、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的人。
2、他们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负有相应的义务。
3、人民法院的裁判、判决、调解书为他们制作并直接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
4、他们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9394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能力。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民事诉讼能力,它是指公民或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二)当事人义务 四、当事人的类型
1、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一)归纳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大致有:1、有权起诉和应诉。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有权申请司法人员回避。4、有权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5、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6、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自费复制本案庭审材料。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8、有权请求对诉讼证据实行保全,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9、有权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10、有权申请财产保全。11、“六费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12、被告有权反诉。13、有权上诉。14、有权申请执行。15、有权申请再审或申诉。 (二)当事人义务
1、有按时到庭进行诉讼的义务。 2、有提供诉讼证据的义务。
3、有善意行使诉讼权利,不使案件拖延的义务。 4、有向法院作真实陈述的义务。 5、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6、有保守案件机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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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自觉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的义务。 8、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的义务。 五、非法人团体
所谓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法人资格,但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社会组织。
衡量非法人团体的条件: 1、该团体是否依法成立,即是否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的团体。 2、该团体有固定的组织和名称,并为一定的目的而成立,有一定的活动地点或营业地点。 3、该团体有独立的财产。
4、该团体为多数人所组成,并设有管理人或负责人。 六、当事人的变更
(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1、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的场合。 2、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诉
(一)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1、代理的内容不同; 2、代理的目的不同; 3、代理的主体不同。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1、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2、法定代理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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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因当事人的委托,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2)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A、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1、以监护权为基础而取得;
2、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且互相推委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人取得代理权。
B、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使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
4、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结束。
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失的情况。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人的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等委托。
2、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
诉讼代理权限的体现有两种方式: 一是普通代理;一是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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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唯一书面凭证。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受托和被代理解除委托; 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案例分析
农民赵某与杨某是邻居,二人因一棵大树的所有权发生争执。赵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权之诉。杨某接到起诉书副本后非常生气,当即带人将所争之树砍走,赵某去夺也没成功。赵某因此事闹得神情恍惚,回家后误服了农药,于当晚死去。一个月后,人民法院判归这棵树归“原告赵某所有”,杨某接到判决后,将此树交给了赵某的妻子刘某。
问:人民法院这样判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 104105案例分析
精神病患者王某,一日突然用木棒将邻居杨某的孩子甲(8岁)击伤,经抢救治疗后脱险。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杨某遂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赔偿造成的损害。王某的父亲乙提出王某是精神病患者,法院不应该受理王某为被告的起诉,并拒绝应诉。继而又提出如果应诉的话,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师同他一道代理诉讼。
问:1、本案中,乙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本案中,甲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3、本案中,王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4、本案中,杨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5、乙的委托行为效力如何? 第十一章 多数当事人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诉讼的识别 诉讼代表人的现实意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在多数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进一步转化为 诉讼时,也就形成了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诉讼,就称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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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发生的方式 1、起诉时发生 2、诉讼进行中发生 (三)共同诉讼的分类
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类 107108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类型
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类型:权利义务共同型和原因共同型必要的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共有财产争议所发生的诉讼是最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的权 利和义务。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 权利义务。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以下的区别: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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