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是公民。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规定四种例外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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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 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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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享有管辖权。
2、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3、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七、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它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前或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适用协议管辖应注意的问题: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5、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
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形势审判权。
(一)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1、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案件无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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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法院协商解决不了的。
(二)指定管辖的程序操作
1、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后,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3、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 1、向上转移——提审或报审
2、向下转移——可发生在也可发生在案后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A、性质不同 B、作用不同 C、程序不同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异议。
8889本章小结 案例一:
某县水利局为防止夏季洪水给农田带来损失,决定并报经上级批准,把环城河拓宽取直,故令一部分居民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居民王某认为河道可以饶过他家的房子,遂与水利局工作人员赵某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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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王某拟以赵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问:法院能以民事纠纷受理此案吗? 案例二:
A县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下游B县农民汪某的鱼塘,造成其3万余元的损失,那么农民汪某若要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三:
A县甲与B县乙两人签定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地为C县,合同履行地为D县。双方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C县或D县法院起诉。随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价格及付款方式发生了争议,甲拟向法院起诉,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呢?
案例四:
A区公民甲与B区房产公司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位于C区。购得房屋后,甲发现该房屋许多地方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准备起诉该公司,甲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呢? 案例五:
北京西城区居民牛×(女)与东城区居民马×(男)结婚,婚后牛×搬到东城区居住(但未牵户口)。婚后的第二年,牛×被单位派往C县办事处工作。后来双方感情发生矛盾,至马×提起离婚诉讼时,牛×已有近三年时间未回东城区居住。马×认为牛×的户口在西城区,便向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与牛×离婚。西城区法院立案后,发现牛×已多年不在本区居住,而将案件移至东城区法院,而东城区法院接到移送的案件后,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C县,遂将案件又移送至C县法院。而C县法院则认为甲的户籍在西城区,所以又将案件移送到西城区法院。
问:本案在移送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第十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重点问题
1、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3、非法人团体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冲突后,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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