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案(4)

2019-07-30 13:15

1、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消判决,发回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政治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是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民事诉讼法建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在于:

1、公开审判制度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 2、公开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依法、诚实进行诉讼活动,有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证。

3、公开审判制度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能使旁听者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4、公开审判制度保证审判的透明性,各项程序规则和实体

规则得到了正确的适用,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而且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5960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适用 1、适用的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都适用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一审终审。 2、适用的程序

两审终审制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适用于一审终审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案件。 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东风电镀厂

被告:汽车制造厂

原告东风电镀厂系乡办企业,从86年起,为该市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配件。到90年,汽车油箱厂欠东风电镀厂的加工制作费已达47000余元。91年7月汽车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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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91年12月,东风电镀厂诉至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该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 第九章 主管与管辖 ? 重点问题】

1、主管与管辖的概念

2、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3、管辖恒定和管辖权异议 4、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 5、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6、裁定管辖 第一节 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主管明确的是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救济体系中,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处理(受理)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主管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纠纷。主要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民事案件,如财产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义务纠纷形成的民事案件。

(2)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民事案件,如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海事海商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民事案件。

3)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如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纠纷形成的民事案件。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污染引起的相邻关系案件。

2、劳动法律关系纠纷。具体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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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决 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受理的其他案件。

主要有选民资格案,还有民诉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非讼类案件。

(二)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总的来说,在处理他们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时,应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内涵:是其他机构对其主管的民事纠纷不能彻底解决时,均由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最终解决纠纷,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依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要求,处理人民法院主管民事纠纷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相互排斥。对于属于民商事仲裁范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当事人依法选择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方解决纠纷的,就不得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和《民诉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6667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1、定义: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主管与管辖的区别

A 主管是在社会范围内划分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而管辖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划分各级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分工 权限。 B 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而管辖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案件范围的具体落实,确定由 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3、确定管辖的意义 二、管辖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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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权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三、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按照《诉讼法》中的规定,管辖被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

地域管辖又被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小 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此类管辖的划分,是 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而划分的。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并可以直接适用的管辖,故为法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中虽然都有规定,但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实现,所以被称为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变更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对管辖所作的分类。诉讼关系,是指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存在的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

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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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去法律规定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有:

(1)专利纠纷案

(2)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海事、海商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7475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区别: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纵向分工,即确定民事案件的一审由哪一级法院受理。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横向分工,即确定民事案件的一审由哪一个法院受理。

三、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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