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由当事人申请保全或受诉人民法院决定保全 (四)证据保全的程序 (五)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证明对象及范围
2、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三种责任的区别 3、证明责任的分配 4、证明责任的倒置 5、证明的标准 6、质证与认证 129130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1、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2、证明对象的确定在诉讼证明过程中的地位
诉讼证明过程包括: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提供、证据调查、确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环节和步骤。
3、作为民事诉讼对象的条件:
(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2、变更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事实; 3、消灭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事实。
4、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律事实,是指虽然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却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程序法律事实包括:
36
1、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要证明的事实。 2、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事实。
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四、无须证明的事实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最早出现在罗马法。证明责任的在我国学界有三种学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
双重含义说认为举证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负担。
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最早出现在罗马法。证明责任的在我国学界有三种学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
双重含义说认为举证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负担。
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行为责任,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
37
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提供证据的责任为行为责任,证明责任为结果责任。 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提供证据的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竞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证明责任产生于案件真伪不明时,法官也必须作出裁判。
3、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证明责任是一种静态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由某一方当事人负担。 4、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不同。 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从现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就需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最后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承担证明责任。事实上并非如此。
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证明责任由于法律预设先于主张责任;二是主张责任主要源于辩论主义的要求,而证明责任则源于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及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
按照法律要件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应当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要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订立合同、立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有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要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有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38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此外,以下情形在诉讼中也需要举证责任倒置: 1、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义务还应当向法庭提供一定的证据?
是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损害是被告所为:
3、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38139第三节 证明的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标准,是指待证事实达到被证明状况的最基本尺度,也是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标准是当事人能否解除提供证据责任的临界点,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的标准。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理论界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是客观真实,一种认为是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发生在诉讼前的案件事实相吻合。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已经达到了可以视为真实的程度。
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证明标准,是指待证事实达到被证明状况的最基本尺度,也是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39
第四节 质证与认证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方式进行质辩的活动。 二、质证的程序和范围
1、质证的范围。凡是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种材料,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可不在法庭上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当进行质证。 2、质证原则上公开进行。 3、质证的程序 二、认证
1、认证的概念
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认定。 2、认证、举证和质证三者的关系
联系:举证是质证的前提,举证与质证则是认证的基础。
区别:举证是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质证则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认证则是法官的审判行为。 3、认证的标准与方法
证据的三性构成了认证的标准 认证的方法。
对单个证据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认定:
1、证据取得的方式;2、证据形成的原因;3、证据的形式;4、提供证据者的情况极其与本案的关系;5、书证是否是原件,物证是否是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案例小结
一、马与牛两人相恋,一天两人玩扑克。牛总是输牌,马觉得无聊,便跟牛笑称:若牛再输牌,就由牛给马写一张10万美元的欠条,牛同意。后牛果然又输了牌,便给马出具了10万美元的欠条。一个多月后两人因故分手。在分手的第二个月的一天,牛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马向法院起诉要求牛返还10万美元的欠款,并向法院出具了牛的亲笔借据。在本案中唯一的证据就是马向法院提供的书证——牛写的欠条,根据这一书证能否认定10万美元借款的事实呢?
二、甲向乙借款1000元,约定15天内归还,并出具了欠条。在借款后的第五天,甲先向乙还了一部分钱,于是又在先前出具的欠条上注明,甲还欠款300元。余额超过期限后,甲一直未能返还。乙起诉至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