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案(3)

2019-07-30 13:15

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一)辩论原则实施的保障

1、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辩论原则的实施对诉讼的重要意义。包括对当事人和对人民法院。

2、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

第二,审判人员应当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

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4142二)辩论原则适用的阶段和对象

除特别程序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 辩论原则都适用。

(三)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权的的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 第五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1、处分原则的定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原则的内容:

(1)在主体方面,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 3)在审理的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

(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1、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为:

(1)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

(3)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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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来决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

1、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

第一,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内容之一。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法进行,检察机关不能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 第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内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审判活动。不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 讼活动实施监督。

4647二、检察监督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1、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

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重点问题

1、合议制与独任制

2、回避的对象和回避的法定情形 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 4、两审终审与一审终审 第一节 合议制 (一)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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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1、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庭,合议庭的组织形式有二种:一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第二审程序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2、合议庭的权限及活动活动原则

合议庭的权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

合议庭的审理权限包括(1)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如决定举证期限,决定开庭日期等;(2)合议庭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如有权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决定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3)在案件审理的最终阶段,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而终结诉讼。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对案件的评议、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三)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

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合议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及诉讼程序,或适用合议制,或适用独任制。 2、适用的程序及案件。

合议制度主要适用于审理和解决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另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也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 5152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型,不得参与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事由及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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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法定事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他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2、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 (三)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一是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二是对已生效的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抗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二、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1、回避提出的方式

(1)自行回避,即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审判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主动退出该案审理活动;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符合条件的审判员、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提出的期间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3、回避提出的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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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决定作出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回避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 决定。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回避人员的决定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概述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开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活动不公开外,其他审理活动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3、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象、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4、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5、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一律公开宣告。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不公开的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经营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四)未遵守公开审判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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