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10)

2019-08-02 00:11

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包括恶劣气候)。在运输同途中,船舶遭遇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水汽凝结、发潮,使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船舱发潮原因所致,而受潮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责任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般附加险险种受潮受热险承保。贸易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附加受潮。恶劣气候不是香烟损失的近因,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附加险受潮受热险条款:在货物运输中,因气候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造成货物全部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恶劣气候和受潮都是造成香烟损失的原因,恶劣气候和受潮连续发生,互为因果,,即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香烟损害的保险赔偿责任。

4、间接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近因判断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结果。

若新介入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比如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被汽车撞倒,造成伤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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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治疗过程中因感染死亡。意外伤害与感染没有内在联系,死亡不是意外伤害的结果。感染是死亡的近因,属于疾病范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风险中。汽车撞击是伤残的近因。因此,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支付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学理论】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这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合同解除法律制度,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性质特征:

1、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已经不可能了,比如私家车擅自变更为出租车,被保险人不同增加保险费,保险公司怎么办?答案是解除合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制度正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无效合同、适当履行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撤销,是指因被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签订的合同,因撤销权人形势撤销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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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丧失法律效力的制度。)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合同,属于效力瑕疵或者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的调整。因此,仅仅有效成立的合同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

2、合同解除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有效的合同就是法律,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完全适当地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5种情形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解除条件,理论上称之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64条、165条、166条、167条、219条规定了仅适用于特别合同(买卖、租赁等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第94条第5种情形相对应),理论上称之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也可以约定解除条件,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必在合同订立时就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待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否则便是违约,发生违约责任,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当事人是合同解除的主体,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地自然解除,须有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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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与对方协商一致或通知对方,此谓解除行为。合同解除行为分两种: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是由法院裁决的,不需要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这是例外。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是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实质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合同法》承认合同解除应当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同时,也承认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似:合同无效的,追溯到合同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不发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溯及既往地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与财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相同,因而财产所有权以及该财产在交付以后返还以前这一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当归还原权利人所有,全当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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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生过这些事情。而对方占有这些财产期间为了管理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依照无因管理制度由原权利人负担。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 1、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不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它不以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双方事后经协商一致,以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使原合同的效力消灭。协议解除与解除权无关,严格意义上讲,它不适用民法关于合同解除制度,其解除效力完全以当事人的约定发生,而不是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效力去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但是,我国《合同法》把协议解除当做合同解除制度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将其列入约定解除范围来适用(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其理论前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以及第三人利益。

3、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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