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9)

2019-08-02 00:11

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即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相对性。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

客观上,原因(或称原因现象)总是发生在结果(或称结果现象)之前。但是,主观认识上,总是产生了结果,再去探究原因。法律上,则要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提升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后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去定纷止争。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关于事实上的原因

所谓事实上的原因,是指发生特定结果的所有因素,包括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主观的、客观的、起决定作用的、不起决定作用的以及时间上的、空间上的等等多种因素。事实上的原因上升到法律上的原因,是一个不断剔除、推断、确认的过程。

比如对于一个积极的作为行为来讲,如果没有甲原因,乙结果也会出现,那么甲原因就不是乙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这里,甲原因只为乙结果的发生提供可能性,只是乙结果发生的一个条件,不是必然引起乙结果发生的因素。但如果没有甲原因,乙结果就不会出现,则甲原因就是乙结果发生的原因。也就是说某原因被剔除后,某结果不再发生或者完全按不同的方式发生,则某原因即可认定为某结果发生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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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构成某损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并不必然地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并非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都应当或者能够被视为法律上的原因。只有构成法律上的原因,才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才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有一天甲在打篮球过程中被乙撞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学结论证明乙死亡于心肌梗塞。这里,甲撞倒乙是乙死亡的一个原因,但导致乙死亡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乙自身存在的疾病心肌梗塞,而乙没有投保心肌梗塞这一疾病险种,心肌梗塞疾病不是承保风险。因此,在保险法上,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与乙的死亡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乙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责任。

2、关于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在引起某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有亲疏远近、直接与间接、必然与偶然之别,即每一个原因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影响、作用之力)是不一样的。

直接原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前途,是必然引起某种后果的原因。直接原因直接作用于损害后果,在损害后果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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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原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促进或者延缓作用。间接原因一般距离结果较远,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一般不会直接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往往是偶然地介入某个过程或者事件造成损害发生而成为损害后果的一个原因,或者是由于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会发生损害后果而成为一连串原因中的原因之一。

直接原因作用力大,距结果近,往往成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间接原因距结果远,原因力弱,但间接原因并非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事法律并没有一概免除间接原因的法律责任。

但是,实践中,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很多情况下也很难区分,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二者还可以相互转化。因此,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要依据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善良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判断。

(三)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陆法系称之为因果关系,英美法系称之为近因原则。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完全相同,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区别。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远远大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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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的对价是悬殊的。为维系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侧重于对保险人的保护,设臵了较为严格的归责机制,以确保对保险人公平归责。其他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则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放宽因果关系,表现为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免除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因此,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使用了“近因原则”这一称谓,特指被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保险事故是客观事故,不考虑主观过错,不考虑合法性判断,无所谓违法与合法,只要属于承保风险,仅判断承保风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因此,保险法上的“近因”,仅指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不包括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仅考虑承保风险是不是损害结果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是不是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换句话说,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保险理赔中,正确理解近因原则,准确判断保险标的损害的近因,对于确定保险责任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保险法律实践中,需要综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正确适用近因原则,才能对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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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作出准确认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近因判断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唯一原因就是近因。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近因判断 同时发生的有多种原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基于保险法近因原则的特征,我们认为,第一,保险人只承担被保危险作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对于未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二,能够确定被保风险对损害结果造成的原因力大小的,保险人按比例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第三,无法确定损失是不是由被保风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对损失概不负责。(有观点主张按公平原则分摊,这样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平合理一些。)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近因判断 第一,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第二,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含有未保风险,若前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比如某贸易公司海上托运一批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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