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绪,释放社会的矛盾点,变主要矛盾为次要矛盾,起到了降低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作用。 3、树立开放式管理理念
在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形势下,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依据传统的行政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已经越来越显的不适宜,网络社会促动了社会的互动性、开放性以及透明性,给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带来了复杂性、艰巨性。根据先进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转型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树立开放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政府在社会管理的有利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有利的因素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当中,不断提升政府处置能力,不断改变处置方式,要从传统“以堵为主”向“疏堵并重”的处置模式转变,这既是我国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实现文明、富强、和谐社会的外在需要。
一是公开及时信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是一个社会矛盾积聚的过程,但是其发生却是具有突然性和无预测性,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必须要树立开放的理念,信息的公开是首要的,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处置的信息,这信息包括:处置的理念,处置的初衷,处置的态度,处置的过程。地方政府负责人要身先士卒,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扎实做好第一线做工作,实现工作的“靠前掌控” ,这样既是表现出领导干部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视,也是表现出基层政府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立场。基层政府一定要切记,千万不要对群体事件作“过度政治化”解读,不能轻率地对群体性事件定性,冠之以 “敌我矛盾”、“犯罪行为”、“不安地分子”,不能轻易群体性行为看做是与政府的对抗行动,对众群提出的合理要求、合力诉求、合法权益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以及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布,力争在黄金24小时内公布,对信息要详加把握,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真实;在报道中,秉持及时原则,做到查明多少、知道多少,就及时向公众公布多少,通过用滚动方式来不断的完善信息量和准确性。
瓮安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经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三个启示:“一是坚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准确的信息全面地让媒体知识,并借助媒体力量披露事件和细节,这样做大有益处。二是启动舆论监督系统。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的监督,翁安事件发生之初,网上提出了许多问题,我们立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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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层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策的创新研究
网上回答了疑问,平息了民愤。三是启动问责制。实事求是地公开真相,问责不作为的干部,这正是我党实事求是优作风的继承和发扬”1。
二是公开处置过程。如果能够让群众更好的遵守法律规定,那么就必须公开法律法规,同样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公布政府处置的原则和立场。面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要树立四个“要”:一是要树立敢打敢为的思想,要坚决依照国家法律予以打击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二是要不断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根据以外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层次的界定,通过界定确定使用警力的界限,从而达到对事件的控制和现场的处置,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三是要对违法行为人的打击处理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树立一个政府对待群体性事件的风向标,从而能够起到警示少数别人用心人员,从而达到教育广大参与群众的目的。在处理中,务必要秉持教育与惩罚并众原则,以惩罚为手段,关键是要起到教育作用,形成良好的民风、社情;四是要打破传统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态度,要从“怕宣传、怕报道”向“公开、透明报道”转变,积极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和手段,公开、透明的向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事件,把握社会舆论的主导权,并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及政府部门具备的处置方法公布,消除群体性事件中的不稳定因素。
此外,基层政府一定要敢于自我剖析、自我问责,及时的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要付相关责任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严肃处置,严格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罢免渎职、失职官员,树立良好的责任政府形象,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4、树立综合治理理念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单一的发生,而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掺杂,在不断的矛盾交替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就需要我们不能单一的对待,要系统的分析,综合治理,从而达到有效的处置群体性事件。树立综合治理理念,目的就是构建政府为主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形成一个系统的社会整合,架设政府和群众的良好互动沟通的桥梁,有效减缓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化,甚至酿成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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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含义[Z].公开选拔领导考试. http://www.233.com/gx/jichu/gl/20110112/105000232.html,2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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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明确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通过社会力量的整合来共同来积极有效的防止群体性事件苗头出现,防止群体性事件的继续弥漫,有效避免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从而不断促动政府建立综合治理的理念,告别过去的简单的应急理念。树立总合治理理念,就需要不断的利用、吸纳各种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层次的社会解纷机制,社会系统稳定才能保持长久的。现实中,不少政府存在这样的一个观念,就是政府就是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全能型政府,由于这样的一个认识,并在这个认识的驱使下,社会成员如果产生了不满意的情绪,就自然而然地就会将这种情绪向政府宣泄。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政府行政权力逐步从社会经济领域中退出,给社会自治余地越来越宽、越来越大,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了大量的组织与功能空白,这为形成一条减轻与消除社会冲突的缓冲地带提供了现实条件,为社会缓冲机制发挥作用提供了现实空间。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充分利用、借助各种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甚至成为国家治理基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基层政府要采取积极主导调解纠纷的态度,并形成与民间有序主动解纷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互动机制,从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
第三节、基层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创新
机制的创新,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先决条件,通过机制的不断创新,才能从苗头上对群体性事件的控制和把握,确保群体性事件能够“发现早,化解小,处理好”,切实的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 1、舆情预警机制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构建灵敏、迅速、完善、有效的预警机制,既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可把群体性事件控制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要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要形成竖到底、横到边、多层次、多方位、动态性的社会信息互通网络。一是要纵向到底,逐步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组(社区)五级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员队伍;二是要横向到变,逐步完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设,组织好维稳办、公安、安全、信访、司法和维稳成员单位,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会商工作,并形成一整套运行有效的工作网络格局,一旦搜集发现不稳定因素及苗头,经研判后,及时报告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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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波.群体性事件政府治理路径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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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层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策的创新研究
委、政府及分管领导,发出预警信息,精心组织、严密协调,综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要加强矛盾排查化解。处理好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就必须建立”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化解的“四早”预警机制。充分运用社会各种资源,组织各部门齐心协力,统筹规划,力求实效:立足于“早”,化解于“小”,着力于“好”的目标,通过特殊敏感时期排查和常态化排查的结合,坚持周报表、月汇总、季总结的工作要求,对搜集的信息集中梳理、分析和判研,坚持 “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维稳工作制度,包括:领导包案化解制度、责任人跟踪制度,代理人密切联系制度以及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切实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3)、要做好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急管理尤为重要。目前,虽然很多基层政府在汲取许多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有针对性的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应急预案,但是在面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时候,由于预案缺乏有效的操作性,从而导致应急响应滞后,现场组织指挥紊乱,部门配合不力,责任不明,处置不力,进一步导致了事态激化,形成“应急预案不应急”的状况。因此,基层政府必须不断的总结相关的教训和经验,致力于建立健全一套能够做到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统筹安排、协调有序、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预案和运行机制。同时在日常管理中,要不断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到对应急预案熟烂于心的程度,自然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后,就会有处置泰然,反应灵敏,训练有素,有条不紊的开展处置。 2、民意表达机制
根据“社会安全阀”理论和集群理论,结合近期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通过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虽然形式各异,但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基本上一致,就是利益诉求。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建立合理与通畅的表达机制是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的内在要求。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就需要着力构建一个利益诉求通畅、及时解决、兼顾多方的维权机制,通过机制运行,有效的加强政府与群众间的联系和互动,努力协调和规范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方式。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不断健全“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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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运行机制,切实有效的开展机关干部驻村、司法调解到村组、公安民警进社区等活动,变被动为主动,使得群众上访变为领导下访,推动工作重心向一线倾斜。建立社会稳定各个利益主体在政府主导和适当干预下,通过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彼此之间提出利益诉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协调解决矛盾,努力把各种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完善的全民意表达机制,确保民意表达的通畅。 3、利益协调机制
着力构建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由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实施重大的发展战略,使不同区域、城乡、阶层和行业之间的利益得到协调;二是各个社会主体在政府的主导和适当干预下,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相互之间提出利益诉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矛盾,使利益关系更加合理化1。
(1)、利益补偿机制。没有利益的冲突,就没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在利益损失超出成本,导致不能承担的时候,依据“两权相害取其轻”的理性选择,部分社会成员于是就参与群体性事件,希望通过群体性事件能够获取利益补偿,从而达到利益损失弥补,维持平衡。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是很有必要的,能够达到两个意义:一是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与安抚;二是促进社会政府的管理,不断完善,做到平衡利益受损和受益,能够减缓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利益补偿机制包含着利益受损和利益受益两方,如果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就需要确定双方。这时候需要做好三种可能:第一种就是,受损方和利益方相对明确,就可以通过确定平衡点,达到补偿;第二种情况就是双方中有一方是模糊的,那么就可以通过确定的一方获益或者损失,由政府进行工作认知,达到平衡利益,弥补相对损失;第三种可能就是双方都是模糊的,那样就无法对损盈进行清晰的界定,为了达到利益补偿,只有通过第三方主体的介入,测量评估获利与损失,并进行界定,提出解决的方法,达到利益补偿。
(2)、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对控制群体性事件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为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就能减缓和削弱弱势群体对社会稳定的冲击作用,降低稳定的风险。由于弱势群体是一个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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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莉.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四大利益调处机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2).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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