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研究 - 图文(9)

2019-08-02 00:30

第四章 基层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策的创新研究

第四章 基层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策的创新研究

为基层政府有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结合基层政府存在的不足以及现实背景出发,有针对性的进行论述,希望能够对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借鉴意义,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节、基层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断有处置的总体原则和要求,比如公安部曾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主要有:“四个早”: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三可三不可”:即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三个高举”:即高举维护法制的旗帜、高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帜;“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基层政府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不断依据相关经验和指导,结合自身的实际,逐渐形成了以下几个主要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任何事情的发展总是有规律性可循的,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酝酿、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对待群体性事件上,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善于捕捉有用信息,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纠纷能及时反映到日常监测机制之中,提前做好矛盾排查和调解工作;二是要提前制定预案,对不同类型、不同群体的群体性事件制定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以备事件发生时启动。如果群体性事件防不胜防,一旦发生,则要做到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群体性事件现场的责任,既体现政府对群体利益诉求的重视,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了解诉求、缓和对立,争取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 2、三个慎用原则

使用警力“三个慎用”。不少基层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候,基层政府往往表现的手足无措,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警力,觉得警力就是包打天下的“万能工具”,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时候,警力就是“急先锋”,于是乎无一例外的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当前,滥用警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候,警力滥用现象就相当频繁,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针对这一现象,2008年10月在《求是》杂志撰文清晰的指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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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瓮安事件以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深刻地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导致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恶化。1 3、舆论导向原则

最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比如:瓮安事件、启东事件、厦门PX事件等等,这些群体性事件的之所以发生的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深远,究其原因,就是忽视了舆论的导向作用。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基层政府一定要牢牢抓住舆论导向。在舆论导向中,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抓正面宣传,及时向公众传递政府的声音和态度,利用媒介做好正面引导工作;二是公布事实真相,澄清事实,避免群众盲目卷入,激化矛盾;同时有关部门要对引发矛盾的问题及时跟进,说明解决方法,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密切关注媒体、网络等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出现的谣言或具有煽动性的传单、标语、网上信息及时进行澄清和处理。 4、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原则

群体性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参加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有两部分,一部分是骨干,一部分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因此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责任人的时候,要一分为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待不明真相的群众要以教育为主,团结群众。在参加的大部分群众中,有的是因为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工作思路等不理解、不支持;有的是因为群众认为政府部门办事不公,使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由此生产了强烈的对立情绪。因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务必遵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操作如下:从总体上必须采用民主的手段,强化教育疏导,分化瓦解,同时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对待事件中的相关违法人员要进行依法惩治:对少数触犯刑事法律的人要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对少数组织者和实施违法活动的人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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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群体性事件[Z].中国工人杂志社. http://www.chineseworkers.com.cn/_d270440251.htm,2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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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其行为的轻重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对煽动或利用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要进行及时地揭露、孤立和打击。坚持疏导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能够使我们尽可能地争取和团结大多数群众,较好地消除与群众之间的隔阂、对立,防止激化矛盾,避免了因处置不当而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5、依法处置原则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违法必究。基层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纠正和防止一切损害社会的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在群体性事件中,要对参与人员的行为分别对待,认真区分,不能一言以蔽之,在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既有合法的一面,也有违法、甚至犯罪的一面。因此,秉持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时,首先要做到准确区分各种行为的法律性质,认真把握法律,避免因法律使用的情绪性和随意性而导致矛盾的激化;其次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规范作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待在事件中的违法分子,绝不姑息,通过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迫使参与闹事者遵守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引导群众走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第二节、基层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念创新

当前处于矛盾高发期,很多群体性事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凸显出政府的社会管理理念创新不足,因此政府应该摒弃传统的维稳思维定势,不断深入探索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机理,正确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定位,着力社会管理理念创新,探索常态化防控机制,切实有效化解社会不利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1、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基层政府,加快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建设。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要不断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理念的提出,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当时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农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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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矛头直接指向当地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往往是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发生地和主战场,也是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基层政府在执政理念、职能定位、管理方式、治理能力以及服务水平等存在着不适应性。因此,基层政府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认真审视自身的角色定位、职能责任与执政方式,强化基层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民本意识、服务意识和严格自律意识,改善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强化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特别重视人民的利益,为基层提供基本公平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为基层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体系,确保基层公共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能够得到财政的投入和补贴,建设公众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以及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要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 基层政府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持社会稳定,承担改革成本。健全与完善制度化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 2、树立常态化管理理念

一是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性质。唯物主义辩证观告诉我们,看事物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待群体性事件,我们不仅仅只看群体性事件表面的现状,而是要通过表现的现象,发掘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本质所在。群体性事件所折射出来的就是我国社会各阶层深层次的矛盾,是社会发展、转型、改革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发生变化的。因此,分析群体性事件要具有系统的观念,从我国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作为出发点,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深入分析群体性发生的社会基础以及内在规律性,运用哲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论去研究群体性事件,既要看到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也应看到群体性事件普遍性;既要对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案例进行分析,也要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不能简单的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也不能对群体事件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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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进行夸大,基层政府必须要革新理念,对群体性事件要全面、客观、仔细、系统的进行分析、研究、认识。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预警体系。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指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一个过程的,都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质变必然导致量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是有规律性可循的,通常包含隐患、苗头、激化和对抗四个步骤。既然群体性事件要经历四个步骤,那么我们只要能够准确把握社会各阶层所存在的隐患,能够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就能有效避免矛盾的不断升级、激化、爆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基层政府能够把握内在规律性,构筑灵敏高效的社会监控与预警系统,就能有效的对群体性事件化解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充足的保障。为此,需要打造一支高效、灵敏、反应迅速的预警队伍,构建以治安巡逻民警、治安主任、调解员为主体,广大治安志愿者、信息员、红袖标、“五老”人员为辅,覆盖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搜集的社情民意动态,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有可能是群体性事件的隐患,那么就要不断进行查证、甄别,并不断的加大对隐患的监控和把握,力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化解,力争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激化。

三是要着力构建社会安全阀系统。任何事情都是包含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就提醒我们,要不断利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转化关系,积极的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科塞的安全阀理论指出,社会安全阀能够及时对群众的情绪进行疏导和宣泄,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因此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怨气相对较重,社会安全阀系统对今天的社会情绪疏导和宣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建立社会安全阀系统,首先需要有一个顺畅的社会沟通系统,一个通畅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及时地宣泄不满和对立的情绪,有效避免不满情绪的积聚,从而有效的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通过社会安全阀系统的建立,政府与群众之间就有了一个相互缓冲、双向互动、安全有效、方便便捷的阀门。基层政府还要充分利用好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润滑剂”作用,促进了基层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良好互动,既能有效舒缓群众的对立情绪,又能及时的促进政府行政管理的提升,有效的构建了和谐社会。社会安全阀系统的构建,就是通过不断的疏通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不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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