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
1.6.1.6使用钻床时,须把钻孔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 使用锯床时,工作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要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 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
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 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 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 风动工具
第62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实质上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 喷灯
第66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7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⑴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⑵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⑶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⑴点火时不确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⑵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⑶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⑷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⑸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⑹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⑺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71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⑴工作票签发人; ⑵工作负责人; ⑶工作许可人.
注 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⑴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⑵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⑶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75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⑴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⑵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⑶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⑴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⑵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⑶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
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⑴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⑵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⑶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⑷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⑸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⑹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⑺除灰装置和除尘器和检修;
⑻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长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⑼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⑽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⑾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⑴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⑵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⑶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