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6)

2019-08-03 10:11

第164条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165条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166条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第167条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第3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168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169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⑴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⑵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17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171条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172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173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4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174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

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第175条 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176条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⑵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⑶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⑷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⑸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⑹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⑺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177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178条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他的职责是:

⑴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⑵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⑶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遣留任何火源.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

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179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180条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181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8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82条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期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第183条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第184条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第185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第186条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

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187条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第188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89条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 5.884兆帕的:0.294兆帕; 额定汽压 〉5.884兆帕的:0.490兆帕;

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第190条 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第2节 吹 灰

第191条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第192条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

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第193条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第194条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烯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第3节 排 污

第195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196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197条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198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第4节 除 焦

第199条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第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第202条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第203条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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