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4)

2019-08-03 10:11

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83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标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三个月.

第85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8条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 第89条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第90条 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

第91条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行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92条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

第93条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第94条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 第95条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节 厂内铁道

第96条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第97条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

第98条 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第99条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

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第100条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第101条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102条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第103条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 第104条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第105条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3节 储煤场

第106条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

第107条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米的距离, 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

第108条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200毫米.

第109条 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第110条 工人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第111条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第112条 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形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开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第113条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跳下.

第114条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第115条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第116条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时,前后车辆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禁止蹬上推煤车.煤车须有煞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了的煤车.

第117条 装有煤所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第4节 各式运煤机

第118条 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煞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第119条 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第120条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121条 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始可起动.

*第122条 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嘹望或走出操作室.

第123条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第124条 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这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第125条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26条 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倒.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第127条 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第128条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第129条 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起动时应行发生音响信号,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三米的安全距离. 第130条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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