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加页眉) - 图文(10)

2019-08-03 10:39

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3、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4、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5、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层数为1层至3层。

16、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的层数为4层至6层。

17、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8、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的层数为等于或大于10层。

19、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0、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1、公寓式酒店: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属旅馆建筑。

22、酒店式公寓: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属住宅建筑。 23、商住建筑: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24、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25、骑楼: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6、联幢住宅:指三幢以上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27、双拼住宅:指二幢一侧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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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8、单幢(独立式)住宅:指四周不与其他住宅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建筑。

29、封闭阳台:指对出挑阳台两面或三面和对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成室内空间的阳台。

30、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31、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32、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33、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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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录二

计 算 规 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

1、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建筑物的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进深大于1.8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

(2)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米者,应按雨蓬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走廊、挑廊、檐廊及飘窗净高超过2.0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5)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6)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7)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层高超过2.2米的应按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面积。

(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2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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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积,净高在1.2米—2.2米的部位应按计算1/2面积。

(9)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0)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超过2.2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1)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

2、下列项目不计算建筑面积:

(1)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等。

(2)飘窗(净高不大于2.0米)、屋顶水箱、独立烟囱、烟道、油(水)罐、水塔、贮油(水)池等。

(3)建筑物公共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二)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1、以下项目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1)建筑物按其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单排柱、独立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有高差,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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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相同的,按下式计算其建筑基底面积:

s’=s(L1+L2+??+ LN)/L

s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基底面积,s’为地下室、半地下室折算建筑基底面积;L1,L2?LN为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不同高度(超过1.0米)的各边线长度,L为其周长。

2、下列项目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1)花架等建筑小品。 (2)无顶盖地下车库的引道。

(3)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等构筑物。 (4)露出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服务于整个小区的独立式变配电房和垃圾转运站。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

1、下列项目的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凡顶板标高不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的地下室建筑面积。

(2)城市公共通道、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3)建筑架空(除屋顶外)作为公共停车、居民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3.6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服务于整个小区的独立式变配电房和垃圾转运站。 2、下列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走)廊等进深不大于1.8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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