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加页眉) - 图文(4)

2019-08-03 10:39

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设置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林带; 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防护林带; 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 4.铁路支线、专用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

(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置的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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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表(三)

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设置宽度表

道路名称 城港大道 荔港大道 莆秀路(高速路出口)—东吴滨海路 荔涵大道—木兰溪 涵港大道 木兰溪—荔港大道(北岸) 壶山路 荔涵大道 城港大道—涵港大道 东圳路—324城厢段 国道(江口) 荔城段、涵江段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76 60 60 ≥50 20 20 10 20 20 20 20 20 20 22 20 20 10 54 60 10 15 起点——终点 荔园路(霞林)—东吴滨海路 荔园路(拱辰)—莆秀路(高速路出口) 道路红线绿化带单侧宽宽度(米) 度(米) 70 54 20 30 湾区货运干道 秀屿工业西路—兴化湾 木兰路 324国道(霞林)—涵港大道 秀屿北环城路 城港大道—北高机场 秀屿工业路 东吴路 荔园路 莆阳路 秀屿莆头—木材加工区 罗屿港区—文甲码头 324国道(霞林)—荔涵大道 城港大道—涵港大道 涵江南环城路 东环城路—涵港大道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主干道 备 注 以道路红线外侧起向外推算。 (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规划蓝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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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于5米。

2.河道两侧荔枝树成片成林的,绿化带宽度应按现状荔枝树尽量予以保护的原则,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河道绿化带宽度以河道蓝线起向外推算,河道蓝线以水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4.除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码头等外,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用地。

(十)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化带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围墙。

第十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

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河道及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列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和城市竖向规划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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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四)的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m) 控制 指标 建筑类型 多 层 住宅建筑 中高层 (含酒店式公寓) 高 层 商业、办公建筑 多 层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高 层 22000≤S<10000 FAR 2.0 2.6 3.9 2.4 4.6 D% 32 30 22 36 34 10000≤S<20000 FAR 1.9 2.5 3.7 2.2 4.2 D% 30 28 21 34 32 20000≤S<40000 FAR 1.8 2.3 3.5 2.0 3.8 D% 28 26 20 32 30 注:S—地块面积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表(四)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环境区位、交通条件、土地价值等因素,优先满足消防安全、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绿地率指标等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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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表(四)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四)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宜超过表(四)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工业和仓储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停车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5%。 (二)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且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0%。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本规定值的,不得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未超出本规定值,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环境影响较大的,不得扩建、加层。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控制线;否则视为擅自加层或扩建的违章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出本规定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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