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除须符合本条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
(五)计算建筑的退距应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相邻地块如已建设的(已经批准列入片区改造的除外)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表(七)的控制指标。特殊地段的建筑物,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适当调整。 表(七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道路宽度(米) 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米) H≤24 24<H≤60 60<H≤80 80<H≤100 W≥25 8 12 15 20 12≤W<25 6 10 12 15 W<12 6 8 10 12 备注:
1、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建筑后退各级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道路两侧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 (2)建筑后退各级道路规划红线中心线距离应符合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建筑后退用
地红线距离有关规定。
(3)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绿线距离应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
(4)建筑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市政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
筑高度计算其退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100米建筑高
度的计算建筑退让距离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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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含地下建筑物坡道)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垂直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距不小于6米。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退让规划红线宽度25米以上(含25米)城市道路的距离不小于7.5米。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宜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有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公共停车或回车场地,由业主提供用地并实施建设。
其他商业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七)规定基础上增加2米。
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大于上述退距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图示见附录三图(二)],并在表(七)规定退距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增加建筑退让距离:
(一)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增加3米。 (二)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增加5米。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平台、阳台、雨篷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墙(不含临时围墙)型式宜为透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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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6米。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可修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围墙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2米。
(四)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让25米以上(含25米)宽度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退让25米以下宽度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临时围墙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立即无偿拆除。 第四十三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四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8米以上(含8米)宽度的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后退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以下绿地);地下室边界线退让沿河道、城市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的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五条 同一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退让该建设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城市公共绿地、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体育、幼托等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物退让中学、小学等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应与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要求相同。
第四十六条 沿铁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管理配套用房除外)。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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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四)除另有规定外,在铁路线路两侧距离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和铁路车站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和仓库。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城市防洪堤的堤脚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
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
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它特别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及特别地区的有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建筑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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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五十三条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物的面宽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图示见附录三图(三)]:
(一)住宅建筑的面宽控制:
1.多层、中高层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2.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二)办公、旅馆、商业、学校、医疗、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工业厂房、仓储等建筑的面宽,可以根据生产工艺或功能布局的实际需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筑物的面宽。
第五十四条 临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景观道路及滨江(溪)等重要城市景观环境地区新建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确定的建筑天际轮廓线以及建筑高度、面宽等空间尺度控制要求,上述地区高层建筑宜为塔(点)式,其面宽控制如下:
(一)建筑物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45米。
(二)滨江(溪)区域开发地块内沿江高层建筑面宽累计总长不得超过该地块沿江(溪)面总长度的60%。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五十六条 市政道路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道路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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