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加页眉) - 图文(9)

2019-08-03 10:39

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十条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应统一规划设计、同沟敷设。

建设项目在规划时应预留电信、有线电视等设备用房,宜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设备用房面积按相关行业标准设置。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燃气需求时,应规划燃气调压设施位置。用气规模较小时可采用悬挂式调压箱,用气规模在800户以上或用气量在每小时200立方米以上时采用室外调压柜。

第八章 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

第七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建设用地周边相邻地段30米—50米范围内的地物地貌及特征点坐标,并应与相邻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七十三条 临城市景观道路、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和滨江(溪)等重要景观区域的建筑空调室外机位置、阳台形式、屋顶造型、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夜间泛光照明等应进行统一设计,阳台应予以封闭。沿街建筑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应按《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80号)和《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第七十四条 规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区及规划确定的景观地区的建筑,其屋顶水箱、冷却塔等应结合建筑造型设计,不得直接外露,其锅炉房、烟囱、泵房、配电房(包括发电机房)、厨房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建筑物地下室排烟(井)道等宜与主体建筑相结合,不得沿街单独设置。对于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其环境卫生防护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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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离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在其用地范围内解决。水塔、烟囱等高耸构筑物,其周边建筑物应在安全保护间距之外。

第七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的饮食、娱乐项目应集中设置,含有住宅功能的建筑物内不得新建、改建饮食、娱乐及产生环境污染的其他项目。

第七十六条 居住区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邮政信报间、门卫收发室等设施,宜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门卫收发室应临居住区交通出入口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七十七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等规范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下简称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景观和交通以及消防、环保、卫生的要求,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的建筑形式。单独设置的转运站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5米、退让用地边界线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沿用地边界线内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七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来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

(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米,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米,且不应大于200米。

第八十条 经规划确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骑楼步行道净宽不应小于3.6米,骑楼净高不应小于4米。 (二)骑楼的地面标高应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地面标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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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0.2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三)骑楼的地面空间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其宽度应同时满足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要求。

第八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内建设城市雕塑,除另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须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三)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承担。

(四)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城市雕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坡屋顶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坡屋顶高度应满足消防、日照、间距、退距、安全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坡屋顶形式应采用全坡屋顶,起坡点距顶层楼板垂直距离不应大于0.6米。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其公共楼梯不得通向坡屋顶内(除满足消防需要外),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方便使用。

(三)利用坡屋顶空间的可以结合建筑造型设置部分露台,但露台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15%,未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则上不得设置露台。

第八十三条 不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规划的主次干道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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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府已批准的旧城改造片区、重大基础设施控制范围和近期土地收储范围内的危房,经有资质部门鉴定属实的,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的意见。

改造工程须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或是挑出原用地范围;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原则上控制在原有建筑面积及建筑高度范围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章 特别地区控制

第八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特别地区,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中有特别要求,需要特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传统空间格局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大型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重点控制区。

第八十五条 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应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本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和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1日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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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录一

术 语

1、规划控制线:主要包括用地规划红线、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紫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黄线等。

2、征地面积: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建筑用地面积(建设实用地面积):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建设用地面积。

4、道路规划红线(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5、河道规划蓝线(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6、绿地规划绿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 7、电力规划黑线(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8、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9、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0、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11、建筑线(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2、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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