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给水排水、燃气设施、电力电气电信、道路照明、绿化景观、交通设施等,各部分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深度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应有足够净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的正常通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通行机动车最小净高为5米,其他通行机动车最小净高为4.5米。
第五十八条 规划道路上开设机动车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机动车出入口原则上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应尽可能远离交叉口。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口中心线至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开口位置在支路上的,其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机动车道口中心线距公交车站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五十九条 新建公共设施项目或大型居住项目的开发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十条 设置穿越城市道路的公共通道、跨越地界连接相邻建筑物的空中人行廊道或其他城市公共通道,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等妨碍交通畅通的设施。 (二)符合城市交通和消防要求。 (三)符合本章第五十七条中的规定。 (四)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六十一条 在规划河道范围修建驳岸、跨河桥梁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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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以确保规划河道蓝线间净宽要求。旧河改道、新河道未开通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
(二)新建、改建桥梁的桥位原则上应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布置,桥梁纵轴线宜与河流成正交,通航净空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新建桥梁应按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预留各种管线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应经桥梁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下设的各类管线等配套设施,应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一)沿道路设置的各类管线(包括架空)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含有线电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宜分开布设,并按照电力电缆和给水管在道路西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和燃气管在道路东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二)管线走向应与道路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当某种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在路段每隔一定距离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
(三)鼓励新建道路采用市政管线综合管沟,满足管线新增、改造等需要,避免多次开挖道路。
(四)现有管线位置和规划位置不符的,应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及管线改建、扩建等逐步创造条件迁移。因现状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划位置架设或铺设,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如城市建设需要的,均应予以迁移。
(五)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原则上各类管线只能采用地下埋设,现状110千伏以下电力架空线和电信、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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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35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应逐步退出运行。
(六)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应明确电力环网柜、路灯、灯箱广告等公用事业电力设施变压设施、电缆分接箱以及垃圾收集点位置,并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第六十三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当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第六十四条 跨河管线设计时除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非排洪河道管线外底标高应不低于河道十年一遇涝水位高程加安全高度0.5米,并满足通航河道的净空高度要求。
(二)沿桥梁敷设的管线在满足上一条要求同时,其管线外底标高必须不低于桥梁梁底标高。
(三)排洪河道及重要地段、受涝严重地区的跨河管线标准应按规划要求适当提高。
第六十五条 新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净距原则上应不小于10米,不具备条件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应不小于6米;新建建(构)筑物与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不小于5米,不具备条件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应不小于3米。
第六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相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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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管道中心线与大型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与一般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米。
(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管线、相关设施的安全距离除符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以及《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城市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未敷设城市污水管道以及尚未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六十八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其他建(构)筑物,建设电力设施时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导线 1-10千伏 35-110千伏 154-330千伏 500千伏 延伸距离 5米 10米 15米 20米 架空电力线原则上不得跨越各类建(构)筑物。确需跨越时,应按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程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变配电用户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市区政府机关、防灾救灾、电力调度、交通指挥、电信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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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播、电视、气象、金融、计算机信息、医疗等重要建筑,其变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高于防涝用地高程)。
一般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环网站、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等用房宜建设独立建筑物,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并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高于防涝用地高程)便于线路进出的地方,并结合配网规划及用户管综规划安排。
(二)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高。 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降噪措施。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消防管道等与其无关的管道经过。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m。
住宅建筑变配电用房面积按下表设置:
13000平方米以下 配电室90-140平方米,配电室宽度至少6米。 13000-25000平方米以下 配电室140-180平方米,配电室宽度至少8米。 开闭所及配电室,总面积180-350平方米,其中开闭所90平方米。开闭所、配电室宽度至少8米。配电室位置、数25000-40000平方米以下 量根据合理的供电半径设置,若需设置1个开闭所、2配电室以上的,总面积至少在350平方米及以上。 开闭所、配电室的宽度、数量、位置及面积参照以上规定。若需1个开闭所、3个配电室以上的,总面积至少在450平方米及以上。 40000平方米以上 其他公共建筑配电房面积按容量确定。低压电缆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一般应控制在100~150m,最大不超过2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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