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3倍,且当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当一侧为中高层、多、低层住宅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南侧为高层住宅建筑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若南侧为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其较高建筑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3.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四)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与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100米建筑高度倍数的计算建筑间距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 相邻两幢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除应满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间距最小值规定外,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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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当住宅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地面标高高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的地面标高时,应以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加上东西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九条 计算位于同一裙房或连接体之上的几幢建筑的间距,可从该裙房或连接体屋面起计算建筑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或连接体建筑高度。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满足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他建筑在符合本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15%。
(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及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用房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他建筑在符合本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10%。同时应满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教学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5米。
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下,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基础上减少20%,但其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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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的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以其他形式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三)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建筑其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要求。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间距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控制。
(二)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控制。
(三)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其他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阳台出挑距离和阳台、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
(二)住宅建筑楼梯间等凸出部分距离不超过1.3米。 (三)住宅建筑阳台和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不应超过同一建筑外墙面宽总长度的50%。
(四)超出本条(一)、(二)、(三)款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和楼梯间等凸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五)凸窗(即飘窗)平面宽度不得大于相应开间宽度的2/3、进深的1/3、且宽度不应超过0.5米,进深不应超过0.9米;窗台离楼(地)面标高高度不小于0.3米;其净高不大于2.0米;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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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凸窗之间窗台应设置现浇混凝土板连接,其凹槽可设置空调位或格栅等。
(六)住宅建筑可设置通往屋面的公共楼梯,但套内不得单独设置通往屋面的楼梯。
(七)住宅建筑平面中原则上不设置花池,确需设置的,其宽度不大于0.6米。
第三十四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挡土墙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应按挡土墙的高度倍数计算其间距,并和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建筑间距要求相同。
(二)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护坡的下缘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5米。
第五章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周边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环保、景观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住宅建筑、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表(六)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和最小距离要求,并应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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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表(六)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后退 红线距离 建筑朝向 低层 主要朝向 多、中高层 高层 面宽<45米 面宽≥45米 低层 次要朝向 多、中高层 高层 备 注 0.5 0.25 0.3 0.25 0.15 0.4 6 9 14 16 5 6 9 住宅建筑和医疗、学校、其他建筑 最小距离(米) 老年人建筑 0.25 0.2 0.15 后退红线距离为建筑高度倍数 备注:
1、建筑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次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建筑山墙面连续宽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图示见附录三图(五)]。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按100米建筑高度倍
数的计算建筑退让距离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距。 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
度计算其退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 4、“医疗、学校、老年人建筑”指第三十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 5、“其他建筑”指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
(二)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各规划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的退距要求。
(三)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应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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