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规定
第一条 全院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条 迟到、早退的处罚
(一)工作人员须按时上、下班,正常工作时间开始后无故未到岗者视为迟到;正常工作时间终止前无故离岗者视为早退。
(二)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20元。 第三条 旷工的处罚
(一)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1天处理。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三)严格请休假制度,按规定程序取得休假通知单方能休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者视为旷工。
(四)对弄虚作假、伪造休假证明材料骗取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五)旷工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当月工资、当月奖金、津补贴;无半年目标奖和年终目标奖。若科室负责人知情不报,故意为科室人员隐瞒,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旷工两天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六)无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凡上班时间赌博、玩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200元,并全院通报。
第五条 由于迟到、早退、旷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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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会议纪律,规范会场秩序,切实端正会风,提高会议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议审批规定:院长办公会、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扩大)会、职能科长会由院长决定,由院办负责通知。行政、业务、后勤副院长组织召开的会议,需向院长汇报,由相关承办科室负责通知。党总支(扩大)会由党总支书记决定,由党办负责通知。
第三条 会议签到规定:医院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如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职能科长会等),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处签到,并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
第四条 会议请假规定:如果参会人员因生病、出差在外、参加上级会议、接待上级领导以及抢救病人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召开会议的分管副院长或院长请假,经批准后要派他人替代自己开会。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不经请假而不参会者,每缺席1次扣发奖金50元。
第五条 会场纪律规定: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缺席;不准衣冠不整进入会场;不准打盹睡觉;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离座随意走动;必须将手机关闭或调到振动档位;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如有违反上述一项规定者,一次扣发奖金50元。
第六条 会议通报规定:各主办会议的部门要做好会议考勤,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及时通报给其科室和参会本人,并以“会议简报”的形式将一定时期的会议出席情况通报全院。
第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带好笔记本和笔,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如果是中层干部的,会后要及时向科室人员传达落实会议内容。未作会议记录或未及时传达落实一次扣发奖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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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着装规定
第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服装既是防护服装,也是职业标志服装,应当做到严肃、庄重、整洁、美观、大方、合体。既要符合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有利于保护病人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原则,又必须标志明显,便于区别,有利工作。
第二条 医疗、护理、医技、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服装要有一定的区分,要求执行《医院职业服装暂行统一标准》。不同职别作必要的标志,以有利于岗位责任制的贯彻。
手术室:深绿色;
第三条 服装颜色以白色为主,以下科室或工种统一确定为下述色彩:
儿保科:浅粉色; 第四条 各类人员服装力求做到冬季每周至少换洗一次;夏季每周至少换洗两次;特殊情况随时洗换。因换洗不及时造成工作服不整洁一次扣罚10元。
第五条 医务人员工作时一律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包括护士工作鞋)。穿着工作服装不准外出上街;不准穿回家;不准进入食堂、浴室、理发室;不准进食、吸烟;不准代替其它劳动服使用;不准敞怀和佩戴戒指、耳坠等;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留长发(戴圆帽将发收入帽内;戴燕帽发长不得过肩)。工作时间禁止穿硬底鞋及拖鞋(特殊科室除外)。违者一次扣罚20元。
第六条 进行严格无菌、隔离操作时,按常规要求另行穿戴防护性衣、第七条 医务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佩带服务牌,注明姓名、职务、职称。违者一次扣罚10元。
工勤人员:海蓝色;
帽、口罩和鞋,特殊科室戴护目镜。违者一次扣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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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规定
第一条 全院职工及家属应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职工与职工、职工与病人及家属不得吵架、打架、滋事吵闹。吵架一次罚款200元,打架一次罚款800元,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双方承担,取消当事双方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并对肇事者追加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条 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营造清洁、卫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禁止乱扔垃圾、乱倒污水、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以及在院内公共场所溜放宠物等不文明行为,违者扣罚当事人50元。
第三条 为保障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院内公共场所严禁设灵堂、摆宴席,违者一次处罚5000元。
第四条 在岗职工不得从事医、药性的第二职业及利用上班时间从事其它职业,违者扣罚100-200元,经教育不改正者作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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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服务、廉洁行医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首问首诊负责制,首问首诊者必须帮助病员解决就诊的问题及困难,自己解决问题有困难时必须及时与相关科室衔接,并做好交接,否则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二条 文明行医、礼貌服务,不准顶撞、刁难、推诿病人。发生因服务态度引起病人不满意者,经调查属实扣罚当事人50元;因此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当月奖金并通报全院;经教育不改者交回院办公室作待岗处理。
第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拒绝者,应在24小时内上缴医院党总支办公室,由医院退还病员。经查实有收受红包者罚款200元并责令退还所得财物;对暗示或索要财物者除上述处理外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除责令上缴非法所得外,扣罚奖金1000元。构成犯罪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及药品阳光采购规定,不准科室或个人私自采购、配制、销售药品、器材等物品,违者没收其全部物品及非法收入,并处以10倍以上金额的罚款和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六条 除医院收费部门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私自收取现金。违者除追回全部非法收入外,扣罚当月奖金及收取金额的20倍以上罚款,全院通报批评。当事者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作待岗处理。
第七条 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违者除责令上缴非法所得外扣发当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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