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二次再犯予以待岗处理。
第八条 病情证明及各类报告必须依据病员实际病情开具,不准开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一经发现处以5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概由个人承担。收受贿赂并出具违法证明者,处罚当事人贿赂金额20倍以上罚款,造成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九条 不准“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和为“搭车人”记费、取药等,一经查实,除搭车检查者如数退款外,处罚为搭车做事的当事人的同等金额,通报全院,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成都市物价收费标准。不准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发现有错收费的情况应立即纠正,将多收费用退回病员,并作好解释、沟通工作;不准少收、漏收费用,对少收、漏收的费用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截留病员治疗药品,违者处以截留药品金额20倍以上罚款,并向病员赔礼道歉,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反予以解聘。对病人剩余的药品、材料等,应及时退还给病人,否则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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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职工享受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家、产假、哺乳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时,不另补法定节假日,即假中无假。
第二条 所有休假不得转让、转借,当年假当年结清,不得延至下年度。
第三条 除带薪年休假可分段安排外,其他休假原则上不能分段安排。
(一)带薪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来院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从下一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职工请休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中层干部、二级科室负责人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在取得休假通知后,凡分次休假者,每次休假前须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经科室负责人或院领导同意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职工来院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来院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下一年开始年休假10天;来院连续工龄已满20年的,从下一年开始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当年内有旷工者;
(二)来院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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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来院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来院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当年假当年结清,不得延至下年度。
(二)病假规定
第一条 职工因病确需休病假者凭本院指定保健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职工病假天数规定: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七天。特殊慢性病如肺炎、结核、肾炎等可休假一月,但需经科室同意。
第三条 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奖金、目标奖规定:
(一)病假在2个月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且来院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且来院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80%计发。
(二)病假期间津补贴全数发放。
(三)凡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内,当月累计病假超过5天者或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当月累计病假超过7天者停发当月奖金;未超过上述规定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当月奖金。
(四)凡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内,半年累计病假超过15天者或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停发半年目标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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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述规定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半年目标奖。
(五)凡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内,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或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0天者停发年终目标奖;未超过上述规定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年终目标奖。
第四条 不能用带薪休假冲抵病假。
(三)事假规定
第一条 各科室对事假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不能请事假,若遇特殊情况且无其他休假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征得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同意后,可视情况安排事假。
第二条 请事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天数在2日内(含2日)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院长同意,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审查备案,在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事假天数在2日以上10日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在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事假天数超过10日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报人事科审查备案,在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凡事假者扣发本人相应天数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年终目标奖;当月事假累积超过2日者扣发当月奖金和1个月年终目标奖;半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者扣发全年年终目标奖。
(四)探亲假规定
第一条 凡来院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正式职工要求已转正定级),且与配偶或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年休假日回家住一个晚上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并征得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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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从下一年起可享受探亲假(大成都市境内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二条 请探亲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探亲假时间:探配偶3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20天;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20天。
第四条 新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从领取结婚证开始满一年以上,从下一年起可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 夫妻均为医院职工的,在一个周期内只能一方享有探亲假; 第六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在享受探配偶后,不再享有四年一次的探父母。
第七条 夫妻双方一方有寒暑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当月奖金、年终目标奖按相应天数扣除。
(五)婚假规定
第一条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持结婚证书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婚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
第三条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四条 婚假在从办理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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