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规定及缺陷管理办法(做12本)(4)

2019-08-03 14:18

第五条 婚假视为出勤,所有福利待遇不变。

(六)丧假规定

第一条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到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休丧假5天,医院一次性给予200元慰问金、送花圈1个;属职工死亡的,一次性给予400元慰问金、送花圈1个。

第三条 丧假在办理丧事期间享受,过期作废。

第四条 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年终目标奖不受影响;当月奖金按相应天数扣除。

(七)产假、人流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凭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到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对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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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分娩者或超期分娩者,均给予产假90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年满24周岁以上(含24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规定的90天产假外,另增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五)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15天。

(六)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七)女职工每年行流产手术的,需由本院妇产科确诊、手术后方可享受人流假14天(一年一次)。同年第二次人流手术则按病假处理。

第四条 妊娠未满7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不上夜班,妊娠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第五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产假视为出勤,所有福利待遇不变;哺乳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年终目标奖不受影响;当月奖金按相应天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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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规定

第一条 进人的原则: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引进业务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及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一)学历:临床岗位要求具有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护理、医技岗位要求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职称:临床、医技岗位要求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护理岗位要求具有初级(师)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调入人员办理程序

(一)调入医务人员应作健康体检,先将个人简历、专业特长、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论文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分别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和院办公室。医务科或护理部向院长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安排考核。

(二)院办公室组织院领导、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完后由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写出考核报告交院办公室。

(三)院办公室将考核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是否接收调入。 (四)同意调入的人员由院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五)其它特需人才调入由院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对于急需的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在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可先采用招聘的方式,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

第五条 新进职工若不服从管理、不遵章守纪,发生重大差错、安全事故,医院按“人事聘用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并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新进人员奖金待遇按照医院内部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调出、辞职规定

(一)要求调出或辞职的人员均应提前1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院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是否同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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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辞职。

第八条 同意调出或辞职后,由院办公室开具调出或解聘通知,调出人或辞职人必须向所在科室做好工作移交,应站好最后一班岗,不得因调动或辞职而不做好交接班,引起脱岗而造成医疗纠纷,概由本人负责。若发生上述事件,医院不予开具调动介绍信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 在妥善交接完科室工作后,调出人或辞职人持离职登记表到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财务科等职能科办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办理完调出或辞职前的工作、财物交接手续后,由院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或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来院连续工作不满五年要求调出的应向医院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不按规定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的人员,医院拒绝为其办理执业医师(护士)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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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聘用人员的专业、职称、学历情况等由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科室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二)院办公室将科室申请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是否需要聘用; (三)院办公室根据聘用条件发布招聘信息;

(四)应聘者持求职信息(含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证书、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到院办公室报名;

(五)院办公室组织院领导、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面试、笔试与科室实践三部分,考核完后由医务科或护理

部等相关科室负责写出考核报告交院办公室;

(六)院办公室将考核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七)同意聘用的人员由院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人员待遇按照《医院聘用人员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医院交纳违约金;

(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应提前1个月写出辞聘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院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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