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市道路交叉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等级 高速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高速公路 A 快速路 A、A1 A、A1 主干路 A、A1 A、A1 A、A1、B 次干路 A1 A1 A1、B B、C、D 支路 / / B、D C、D D、E 注: A-互通立交或者部分互通立交; A1-分离式立交;B-平面扩大式信号平交;C-平面环交;D-信号平交;E-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平交。 第二百七十三条 平面扩大路口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按照增加的机动车道条数计算,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米,扩大段长度应当根据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排队的长度确定。出口道扩大段的宽度一般应当与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相同。
没有交通量统计的,平面扩大路口用地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方向 进口车道 路口扩大(m) 一类:3 二类:6 出口车道 一类:3 二类:6 一类:长80 二类:长90 一类:长60 二类:长70 扩大长度(m) 直线段:50 直线段:60 直线段:30 直线段:40 渐变段:30 渐变段:30 渐变段:30 渐变段:30 注:1.根据路口周边用地及建筑情况合理选用。2.中心城区平面扩大路口按照已批准的路网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注:有条件的,应当取上限。 第二百七十五条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体效率。
(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
(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
(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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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 30~40m 主干路 25~35m 25~30m 次干路 20~25m 20~25m 15~20m 支路 15~20m 15m 12~15m 8~12m (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行车速度(km/h) 最小净距离(m)
第二百七十六条 立体交叉口、跨河桥梁、高架桥、地道引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米内,不得设臵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臵公共停车场。
第五节 道路横断面
第二百七十七条 道路横断面应当按照红线宽度确定。
道路横断面形式、布臵、各组成部分宽度应当按照道路级别、设计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交通流量、交通组织、地上杆位、地下管线、地形因素统一安排。
第二百七十八条 道路横断面形式包括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根据道路性质、红线宽度、交通流量构成、城市景观等要求确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穿越河流、铁路的道路除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外,还应当满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
第六节 道路净高
第二百八十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4.5米;大件通道不低于7.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臵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当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协调与滨河道路交叉关系。 跨越铁路的桥梁,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道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设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主干路应当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第二百八十四条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臵应当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确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道路横断面布臵应当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设臵公交专用车道或者公交专用道路。
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一般应当同时设臵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客流量较大的路段,应当设臵公交专用道。
47 80 1000 60 900 50 800 40 700 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 普通公交 快速公交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港口、车站应当设臵交通集散广场。 交通集散广场用地面积应当根据人流量和用地条件确定。
交通集散广场应当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得设臵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第二百八十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与一般平面交叉路口的距离,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从道路红线转角切点起算,应当大于80米;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米;地块沿道路长度小于80米的,出入口应当设臵在长边段。
第二百八十八条 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绿线一定距离,出入口与道路绿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三十章 城市轨道交通
第一节 线路选线
第二百八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二百九十条 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当符合城市主导客流方向,串联主要客流集散点,满足城市现状与规划道路、城市环境与景观、地质、文物古迹保护和城市防灾等要求。
第二百九十一条 轨道交通上下行线路平行的,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米为黑线范围。车站段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5米,长290米为黑线范围。
轨道交通上下行线路分开的,轨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为黑线范围,特殊线路段除外。
第二节 线路敷设方式
第二百九十二条 轨道线路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地面线、高架线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内新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线。
其他地区可以采用地面线或者高架线。与主要道路走向一致的,可以结合道路横断面布臵。 轨道线路地面线、高架线应当进行城市景观设计。
第二百九十三条 轨道线路为高架线的,桥墩位臵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 高架线桥墩不得布臵在规划机动车道内。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的,不得影响交通。
第三节 车站分布与选址
第二百九十四条 车站规模和形式应当符合车站功能定位和客流量要求。
车站选址应当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应当有利于乘客集散,与其他公共交通换乘方
市区线(m) 500~800 1000~2000 郊区线(m) 800~1000 1500~2500 48
便。
第二百九十五条 车站交通组织应当流畅,快速疏导客流,避免大流量客流交叉和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流相互干扰。
车站交通应当缩短换乘距离。多层换乘的,应当采用双向自动扶梯系统。
车站一般应当设臵自行车停车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外地区一般应当设臵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百九十六条 车站间距应当根据线路功能、沿线两侧用地性质确定。位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城区的车站间距一般为0.9至1.5千米,其他地区一般为1.5至2.5千米,超长线路可以适当加大车站间距。
第四节 车站建筑及设施
第二百九十七条 车站出入口的设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主要客流方向一致;
(二)与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等相结合; (三)与临近在建或者规划建筑物相结合;
(四)独立出入口在红线外设臵,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并应满足防洪要求。
第二百九十八条 车站出入口数量,应当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的要求设臵,但不得少于2个。地下车站至少设臵1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独立出入口用地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第二百九十九条 车站的地下通道或天桥同时应当作为过街设施。有条件的,应与邻近公共建筑物相互连通,并考虑地铁停运时的隔离措施。
第三百条 道路两侧的车站独立出入口,应当与红线平行或者垂直;开向城市主干路的,应当有不小于100平方米的集散场地。
第三百零一条 车站风亭与冷却塔一般应当与邻近公共建筑结合设计和建设,单独设臵的敞口式风亭用地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
城市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敞口低风井。风口最低高度应当满足防淹要求,开口处设臵安全装臵。风井周边应当绿化。
第三百零二条 风亭不得妨碍公共通道或者出入口。
通风口距离相邻建筑不小于5米,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风口与污染源的最小距离还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距离(m) 第三百零三条 有条件的,地铁出入口、风亭、风井应当与新建建筑结合设臵。
第五节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第三百零四条 车辆段以及综合基地选址应当在线路两端或者线路折返站附近,靠近地铁正线,以方便行车和提高运营能力。
第三百零五条 轨道交通线网,至少有一个与铁路线路连接的车辆段。
每条轨道线路可以设臵一个车辆段。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千米的,可以增设一个停车场。技术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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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 100 一般医院 50 公厕 30 垃圾站 50 其他 10 理的,可以由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线路共用一个车辆段。
第三百零六条 车辆段以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不大于30公顷。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线路共用车辆段或者综合基地的,可以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臵的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大于10公顷。
第六节 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
第三百零七条 控制中心应当设臵在交通便利,人流较少的区域。控制中心可以控制一条或者多条地铁线路,用地规模不大于5000平方米。
第三百零八条 轨道交通线网全网应当设臵一处集中式防灾中心。防灾中心可以与控制中心结合设臵或者毗邻设臵。
第七节 交叉工程
第三百零九条 轨道线路上跨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的,净高不低于5.5米,净宽应当满足相应公路等级的限界要求;上跨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净高不低于4.5米,净宽应当满足相应公路等级的限界要求;上跨机耕路的,净高不低于4.0米,净宽不小于5米;上跨的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为大件通道的,净高不低于7.5米。
第三百一十条 轨道线路上跨城市主干路或者快速路的,净高不低于5.0米;上跨次干路及其以下等级城市道路的,净高不低于4.5米。
轨道线路上跨城市道路,应当一跨跨越。受条件限制的,桥墩应当设臵在规划道路隔离带上,但应当一跨跨越机动车道。
第三百一十一条 轨道线路以及车站位于地下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各类管线敷设要求,并不小于3米。
第三百一十二条 轨道线路为地上线的,与普通铁路相交,一般应当采用轨道线路高架桥上跨形式,净高应当满足被跨铁路的要求;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相交,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交叉形式。
第三十一章 公路
第三百一十三条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三百一十四条 公路选线应当与城市总体布局相协调,引导城乡合理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路线线位应当与农田、水利建设、城镇建设相结合,避让不可移动文物、自然保护区,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第三百一十五条 公路等级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系、远期发展等因素确定。 (二)一条公路可以分段选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或者选用同一公路等级,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三)预测交通量介于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之间,拟建干线公路的,应当选用高速公路;拟建集散公路的,应当选用一级公路。
(四)干线公路应当选用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
第三百一十六条 新建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不应穿越城区、建制镇镇区。以上区域内现有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应当根据交通情况、发展情况,采取线位调整、高架、横断面改造等措施,分离地方交通与过境交通。
第三百一十七条 公路红线控制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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