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2019-08-20 21:10

>600人 村庄 200~600人 <200人 — — — ○ ○ — ● ● ● ● ● ● 注:1.●为应设级别;○为可设级别;-表示可以不设臵。 2.规划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 第四十七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 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分析图、规划布局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图纸比例为1:1000至1:10000。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章 居住用地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人口规模(人)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1 2 3 4 合计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类别 改造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新建区 容积率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用地构成 ?住宅用地(R0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道路用地(R03) ?公共绿地(R04) 居住用地(R) 居住区(%) 50~60 15~25 10~18 7.5~18 100 小区(%) 55~65 12~22 9~17 5~15 100 组团(%) 70~80 6~12 7~15 3~6 100 居住区 50000~75000 小区 10000~15000 组团 2500~3500 11

1~3层 4~6层 7~9层 ≥10层 35% 27% 25% 18% 1.1 1.6 2.0 3.0 33% 25% 22% 16% 1.0 1.5 1.8 2.5 注:1.多层与高层混合住宅根据规划设计具体确定。 2.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社会福利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中心镇、 一般镇 8.6 8.8 新城 滨海新区 核心区 11.6 9.5 中心城区 规模 分项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9.2 9.1 13.0 10.0 第二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第五十八条 施用地。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分项 规模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第三节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第五十九条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建制镇 0.8~1.2 0.8~1.3 新城 0.8~1.3 0.8~1.3 滨海新区核心区 1.0~1.4 0.8~1.1 中心城区 1.0~1.5 0.8~1.1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办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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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分项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中心镇、一般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3.1 3.3 3.3 3.3 3.8 3.2 4.2 3.2 第六十条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4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千米。

第六十一条 超级市场、商店布局及规模要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要求 分项 大型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 第四节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第六十二条

文化娱乐设施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等设施。

营业面积 (㎡) ≥6000 ≤6000 ≥2000 ≤2000 服务半径(m) 布局要求 市、区商业中心、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及大型居住区 市、区商业中心、居住区 城市规划确定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不足的,应当提出预留用地的面积以及范围。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指标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中心镇、 一般镇 0.8 0.8 滨海新区 核心区 1.1 0.8 新城 中心城区 0.8 0.8 1.1 0.8 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各分项,占文化娱乐设施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类别名称 百分比 占文化娱乐用地(%) 第五节 体育设施用地

第六十三条

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广播电视出版类 10~15 图书展览类 20~35 游乐、文化艺术类 50~70 体育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建制镇 0.6~0.9 0.6~1.0 新城 0.5~0.7 0.5~0.7 滨海新区核心区 0.5~0.8 0.5~0.8 中心城区 0.6~0.9 0.5~0.8 13

注:定位于体育产业的新城和建制镇,用地指标可以突破上限。 体育设施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市级体育设施(ha) 区县级体育设施(ha) 注:建制镇不得低于新城的下限标准。 第六十四条

1.市级 体育场 体育馆 游泳馆 其他体育项目 合 计 2.区县级 体育场 体育馆 游泳池 其他体育项目 合 计 30 30 30 10~15 2~4 100~200 100~200 100~300 30~50 4~10 2~4 50~63 10~13 12.5 6 167~210 33~43 42 20 262~315 体育场、体育馆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标准 (1个/万人) 观众规模 (千座) 86~122 11~20 13~17 10 40~122 5.5~20 4.3~17 5~10 54.8~169 用地面积 (k㎡) 千人指标 (㎡/千人) 新城 12~15 6~9 滨海新区核心区 20~30 10~15 中心城区 30~80 10~20 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参照市级建设标准;新城参照区县级建设标准,建制镇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采用下限。 第六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第六十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建制镇 0.7~0.8 0.6~0.7 新城 0.6~0.8 0.6~0.8 滨海新区核心区 0.9~1.1 0.8~1.0 中心城区 1.0~1.2 0.9~1.1 14

城市规模 千人指标床位数 第六十七条 算: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指标(㎡) 第六十八条 一般不超过50%。

第六十九条

规模 床位数(床) 规划占地面积(ha) 建制镇 4~5 新城 4~5 滨海新区核心区 6~7 中心城区 ≥7 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

100床~500床 80~85 ﹥500床 86~90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

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小型 50~100 1~3 中型 100~300 3~6 大型 300~500 6~9 特大型 ≥500 ≥10 第七节 教育设施用地

第七十条 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设施。 第七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第七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老人护理院、老年大学、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等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第七十三条 残疾人康复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规模 规划用地(ha) 第七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设施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单个用地(ha) 一般标准 0.8~1.2 较高标准 1.2~2 高标准 ﹥2 建制镇 0.5~1.0 新城 1.0~1.8 滨海新区核心区 3.5~5 中心城区 ≥5 建制镇 0.2~0.3 0.2~0.3 新城 0.3~0.4 0.2~0.4 滨海新区核心区 0.3~0.5 0.2~0.4 中心城区 0.3~0.5 0.2~0.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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