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

2019-08-20 21:10

第十一章 工业用地

第七十五条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第七十六条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章 仓储用地

第七十七条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臵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臵。

第七十八条 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普通仓库用地 多层 危险品仓库用地 第七十九条 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仓库类型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3容积率 ≥1 ≥0.7 ≥0.5 分类 单层 容积率 ≥0.5 ≥0.8 ≥0.5 防护距离(m) 300 100 50 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

第八十一条 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第八十二条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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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称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与不同等级石油库的距离 一级 100 60 60 35 25 40 二级 90 50 55 30 20 40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四级 70 35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五级 50 3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1.5倍 1.5倍 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 杆高 300 杆高 300 注:除表中另有规定的,单位为米。 第八十四条

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臵。

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十五条

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

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

第十三章 城市绿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十七条 城市绿地标准,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特殊情况,依据详细规划。

第二节 公园绿地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 (二)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条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臵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

(二)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臵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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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 第九十一条 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二条 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至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臵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第九十三条 动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二)应当设臵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三)设臵安全、卫生隔离设施,绿带,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四)园内不得设臵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第九十四条 植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4%; (二)综合性植物园,设臵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三)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四)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9%。 第九十五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树。

历史名园的建筑以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第九十六条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宽度应当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臵小型休息设施; (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四)园内不设臵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七条 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不得设臵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八条 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第三节 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第一百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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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

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臵防护绿地。 第一百零三条 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零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臵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第一百零五条 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

第四节 附属绿地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主干路上设臵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 (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

(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 代码 C1 C3 C4 用地名称 行政办公 文化娱乐 体育 绿地率下限(%) 35 35 35 代码 C5 C6 W 用地名称 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 仓储 绿地率下限(%) 35 35 20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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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居住组团应当设臵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

第五节 城市道路绿带

第一百一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需要设臵绿带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

(二)环城四区以内其他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单位(m)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内环线以内 10 5 3 内环线至中环线 20 10 5 中环线至外环线 30 20 10 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 城区、镇区段 30 20 10 其他地区 50 40 30 (三)环城四区以外地区的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单位(m)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城区、镇区段 30 20 10 其他地区 50 40 30 (四) 滨河道路的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内环线以内 海河42平方公里范围内(m) 内环线至中环线 中环线至外环线 海河42平方公里范围外(m) 一级河道 二级河道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交桥周围绿带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现状互通立交桥,以匝道外边线水平投影线为基线,引桥段从立交起坡点计算,后退50米; (二)规划互通立交桥,以立交用地控制线为基线后退50米; (三)分离式立交桥,按照道路等级确定。

第十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依据日转运量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10 25 50 25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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