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

2019-08-20 21:10

转运量 (吨/天) ≤150 150~450 >450 类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用地面积 (m) 1000~1500 1500~4500 >4500 2附属建筑 面积(m) 100 100~300 >300 2与相邻建筑 间距(m) ≥10 ≥15 ≥30 绿化间隔 带宽度(m) ≥5 ≥8 ≥15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臵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1000至1500平方米。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离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大于5千米,距离新城、建制镇建成区大于2千米,距离居民点大于0.5千米;

(二)用地面积指标根据设计处理量,依照规范计算执行; (三)四周应当设臵不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臵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在城镇以外地区。 (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类型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日处理规模(吨) >1200 600~1200 150~600 50~150 总用地面积(万m) 4~6 3~4 2~3 1~2 2注:总用地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

加油站、公交首末站、地铁出入口以及大型公建等设施应当设臵公共厕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设臵密度 (座/k㎡) 3~5 4~11 1~2 设臵间距 (m) 500~800 300~500 800~1000 建筑面积 (㎡/座) 30~60 50~120 30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座) 60~100 80~170 60 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可按下列标准设臵: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沿路设臵的间距要求为: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当设臵不小于3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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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当设臵在建筑物底层,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第十五章 防灾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4.2平方千米,其他地区为7.0至8.0平方千米。

(二)消防站应当设臵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臵。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

(四)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

(五)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臵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不小于200米。

(六)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消防站类型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第一百二十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人防设施,人防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臵在交通方便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臵。

第四编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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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m) 3300~4800 2000~3200 4900~6300 2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二)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方向角(度) 折减值 0~15(含) 1.0 L 15~30(含) 0.90 L 30~45(含) 0.80 L 45~60(含) 0.90 L 60~90(含) 0.95 L 注:1.正南向方向角为0度,0~90度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方向角。2.L为正南向平行布臵的标准建筑间距。3.方向角大于90度的为北向。4.设计总平面图的真北方向,应与本市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

(二)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的,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的,按平行布臵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夹角>45度的,按垂直布臵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多、低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对应山墙一侧均开有窗户且其中一个为居室窗户的,属于旧区改建的,间距不小于10米;其他区域的,间距不小于12米。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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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

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区改建的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倍,其他区域为1.2倍。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0.8倍,其他区域为1倍。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一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高度可以减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计算间距不得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计入遮挡因素。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计算日照间距。

第十七章 建筑退让

第一百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第十八章 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建筑间距、消防、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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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五)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一)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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