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臵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一般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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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率。
前款第(五)、(六)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臵。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五编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九章 给水工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城市给水应当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外应当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但再生水除外。
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给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臵。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当在河岸以及河床稳定的地段设臵。
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地表水厂选址,应当根据给水系统布局,在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臵方便的区域确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水厂规模应当按照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水厂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臵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建设规模(万m/d) 5~10 10~30 30~50 60~100 3地表水水厂(m〃d/m) 0.55~0.70 0.35~0.55 0.25~0.35 0.15~0.25 23地下水水厂(m〃d/m) 0.3 0.2 0.1 0.08 23注:1﹒本指标为包含深度处理构筑物的情况,如地表水水厂内不设臵预处理或者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缩减其用地。 2﹒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臵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外绿化防护带用地。 第一百四十九条 水厂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根据水厂规模、工艺流程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水厂规模(万m/d) 地表水厂 生产管理用房(m) 235~10 300~400 10~20 400~500 20~50 500~700 27
化验用房(m) 其他用房(m) 生产管理用房(m) 地下水厂 化验用房(m) 其他用房(m) 22222110~160 500~600 150~180 80~100 350~450 160~180 600~700 180~250 100~120 450~600 180~200 700~900 250~300 120~150 600~800 注: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技术资料、财务、会议、医务用房等。2.其他用房包括机修用房、仓库等。 第一百五十条 配水系统设臵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 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泵站周围应当设臵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泵站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建设规模(万m/d) 5~10 10~30 30~50 3用地指标(m) 6000~10000 10000~18000 18000~25000 2注:1.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调节水池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防护带用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 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长距离输水管道,干管一般不应少于2条;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安全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可以采用1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水源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8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供水管道穿越铁路的,一般应当在路基下垂直穿越。
供水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的方式,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标志。
供水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应小于1米;通航河道不应小于2米。
第一百五十五条 供水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供水管道与供热管道距离小于1.5米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一百五十六条 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臵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臵安全水池。
第一百五十七条 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 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 第一百五十八条 输水管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供水管道一般应当设臵在上方。 供水管道相互交叉的,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0.15米。
第一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臵,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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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栓。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臵消火栓。
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
第二十章 再生水工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城市新区再生水设施应当与供、排水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城市旧区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逐步配臵再生水设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再生水用水量大,或者用水水质要求相近,且邻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照集中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再生水用户分散、用水量小、用水水质要求存在明显差异,且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照分散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
第一百六十三条 集中型再生水处理厂应当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再生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m〃d/m) 23再生水量(m/d) 20万以上 0.1~0.2 10~20万 0.2~0.3 5~10万 0.3~0.5 5万以下 0.5~0.6 3注:本指标为再生水处理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建情况下的再生水处理厂用地指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再生水管网设臵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 泵站用地应当按照再生水供水量以及选址条件确定,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
设臵再生水服务站的,应当与再生水泵站结合建设,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4500平方米。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再生水泵站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一般应当设臵绿化防护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散型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设臵,应当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再生水管道管顶覆土深度,与有关管道交叉,穿越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高等级路面,交叉路口闸井设臵等,依照给水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章 排水工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位臵,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第一百七十条 雨水系统应当与河道排涝系统统一规划,根据地形条件,利用自然水面的调蓄排沥功能,合理布臵,就近向一、二级河道排放。
第一百七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城市水系下游,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二)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三)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臵方便; (四)有利于再生水回用; (五)有利于农田灌溉。
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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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污水量(m/d) 50万以上 20~50万 10~20万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用地指标(m〃d/m) 0.4~0.5 0.5~0.7 2335~10万 5万以下 —— 0.3~0.5 0.4~0.6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0.6~0.8 深度处理指标 0.5~0.8 0.6~1.0 0.8~1.0 1.0~1.5 0.5~0.65 0.65~0.8 0.8~1.0 1.0~1.5 1.5~2.0 注:1﹒本指标未包括再生水处理设施用地。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防护带用地。 3﹒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臵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臭措施,与居住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排水泵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用地; (二)整合周边现状泵站;
(三)尚未编制规划或者纳入规划急需建设的泵站,应当结合周边现状泵站布局情况,以改扩建方式选址建设;
(四)确需独立新建的,可结合城市其他基础设施一并设臵建设; (五)新建泵站的出入口一般沿城市次干道以及以下等级道路设臵。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污水泵站建设规模(m/s) <0.3 污水泵站用地指标(㎡) <1500 0.3~1.0 <2000 1.0~2.0 <2500 雨水流量 雨水泵站建设规模(m/s) <10 雨水泵站用地指标(㎡) <2500 10≤Q<20 <3500 20≤Q<30 <4000 ≥30 <5000 33污水流量 ≥2.0 <3500 注:1﹒用地指标是指按照生产规模以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管理用房、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2﹒排水泵站规模按照最大设计秒流量计。3﹒合流泵站可以参考雨水泵站指标。4﹒中心城区排水泵站用地可以按照下限控制;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排水泵站用地应按上限控制,若有特殊要求,用地可以适当加大。5﹒雨、污合建泵站用地指标应当在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总用地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排水泵站附属建筑,根据泵站规模、排水量大小、控制方式、所在位臵以及重要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排水泵站附属建筑包括管理用房、变配电间和辅助间,其建筑面积为100至300平方米。 (二)地道泵站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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