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 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臵。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臵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臵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臵。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
第二百四十九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管线名称 管线名称 给水管线 d≤200mm d>200mm 中水管线 排水管线 低压 A 燃气管中压 线 次高压 热力管线 B A B 1.0 1.5 1.5 1.0 1.5 1.5 2.0 1.0 1.5 2.0 1.5 1.5 1.0 1.5 2.0 4.0 35kV以 0.5 排管 0.5 0.5 0.5 下0.5 1.0 1.5 2.0 35kV以下2.0 35kV通信管线 管道 注:距离单位为米。 第二百五十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建、构筑物 建筑物 地上杆柱 铁路 城市道路 侧石边缘 公路 边缘 围墙或 者篱笆 河道 直埋 0.5 1.0 1.0 1.0 1.0 0.5 1.0 1.5 1.0 以下0.5 - 35kV以下2.0 - 0.5 - - 2.0 1.0 0.5 0.5 1.2 DN≤300mm 0.4 DN>300mm 0.5 1.5 2.0 2.0 4.0 1.0 1.5 1.0 1.5 1.0 1.5 0.5 1.0 0.5 1.5 0.5 1.5 0.5 0.5 1.0 0.5 1.0 1.0 1.5 1.5 1.5 1.0 0.5 0.5 1.0 0.5 0.5 给水管线 d≤ 200mm d>200mm 0.5 1.0 0.5 中水排水管线 管线 低燃气管线 中压 B 次高压 A B 热力管线 直 埋 管 沟 电力管线 直 埋 排 管 通信管线 直 埋 管 道 压 A 1.0 1.5 1.5 0.5 0.5 1.0 1.0 1.0 1.2 1.5 2.0 直埋 管沟 直埋 电力管线 基础 通信照明 高压铁塔基础边 (堤坡角) 41
管线名称 给水 管线 中水 管线 d≤200mm d>200mm d≤200mm d>200mm 1.0 3.0 1.0 3.0 2.5 0.7 1.5 6.5 2.5 0.5 0.5 0.5 1.0 1.0 2.0 以及<10kV ≤35kV >35kV 0.5 3.0 5.0 1.5 1.0 6 0.5 3.0 5.0 1.5 1.0 6 排水管线 燃气管线 低压 中压 次高压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力排管 电力沟槽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地上高压≤35kV 杆塔基柱 础边 >35kV 通信照明 0.5 1.5 5.0 5.0 1.5 1.5 1.5 1.5 1.5 1.5 1.5 1.0 1.5 1.5 1.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0.5 0.5 0.5 6 6 1.0 1.0 5.0 5.0 5.0 1.0 2.0 0.6 1.0 1.0 3.0 1.0 3.0 3.0 3.0 0.5 1.0 0.6 1.0 2.0 2.0 地面杆高的4/3倍 3.0 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塔)最高杆(塔)高 高 最高杆 (塔)高 5.0 最高杆(塔)高最高杆(塔)最高杆(塔)加3m 高 高 最高杆 (塔)高 注:距离单位为米。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覆土深度 管线种类 给水管线 中水管线 排水管线 燃气管线 直埋 热力管线 管沟 直埋 电力 通信 排管 直埋 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0.75 0.75 0.75 0.75 0.75 0.75 0.75 0.75 0.75 1.0 1.0 1.0 1.0 1.0 0.8 0.7 0.7 0.8 平行于道路中心线 车行道下 人行道下 0.8 0.8 0.8 0.8 0.8 0.7 0.6 0.5 0.8 42
管孔 注:单位为米。 0.75 0.7 0.5 第二百五十二条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管线 名称 给水管 中水管 排水管 煤气天 然气管 液化石 油气管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力 排管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涵洞 基底 明沟 沟底 铁路 轨底 给水管 0.15 0.15/0.4 0.15/0.4 0.15 排水管 0.15/0.4 0.15 0.15 0.15 煤气天 然气管 0.15 0.15 0.15 0.15 液化石 油气管 0.20 0.20 0.20 0.20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电力 电缆 0.20 0.20 0.50 0.50 电力 排管 0.20 0.20 0.20 0.15 电信 电缆 0.50 0.20 0.50 0.50 电信 管道 0.15 0.10 0.15 0.15 0.20 0.15 0.20 0.20 0.15 0.50 0.20 0.15 0.50 0.20 0.20 0.50 0.20 0.15 0.20 0.50 0.20 0.50 0.20 0.50 0.50 0.50 0.15 0.20 0.20 0.15 0.15 0.20 0.20 0.15 0.20 0.50 0.50 ——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15 0.20 0.50 0.10 0.10 0.15 0.15 0.15 0.20 0.15 0.15 0.50 0.10 0.10 0.15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0.20 0.2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1.00 1.2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注:1.距离单位为米。2.表中电力电缆与其他管线垂直净距离为电压等级小于或者等于35kV的数值,大于35kV的为1米。3.给水管在中水管或排水管上方敷设的,最小垂直净距离为0.15米;给水管在中水管或排 43
水管下方敷设的,最小垂直净距离为0.4米。 第二百五十四条 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
第二百五十五条 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臵。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中心城区;
(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 (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 (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 (五)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中水、电力、通信、热力管线。 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臵在不同空间。热力管线应当设臵在单独空间。
第二十八章 附属设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臵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新建市政管线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火栓、无表防险井、补偿器、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构筑设施,一般不得设臵在红线、绿线内。
各类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一般不得设臵在红线、绿线内。
第二百五十九条 燃气、热力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一般不得设臵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设臵的,应当为单井或者地埋式检查井。路灯、交通信号电缆的检查井确需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人行道上设臵的,应当优化布臵。
第六编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章 城市道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
第二百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
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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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km /h) 60~80 40~60 30~50 20~40 道路网密度(km/km) 0.4~0.6 0.8~1.4 1.0~1.6 3.0~4.0 2机动车道条数(双向) 6~12 4~8 4~6 2~4 红线宽度(m) 60~100 30~60 20~40 12~25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第二节 道路网布局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600至1000米,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400至600米,支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200至400米。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且小于6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6至8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6且小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0至12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2至16千米。
第二百六十七条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道路一般应当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道路应当避免设臵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调整。
第三节 城市道路
第二百六十八条 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当设臵中间分车带,进出口应当设臵交通标志、交通隔离等设施。快速路主线与相交道路应当为立体交叉。
快速路两侧一般应当设臵辅道,辅道和主线之间应当隔离。 辅道可以设臵掉头功能和平面交叉。
第二百六十九条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臵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第二百七十条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或者快速路辅道连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的交通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步行街、步行区应当设臵消防、救护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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