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高压(A) 次高压(B) 调压柜(m) 中压(A) 中压(B) 7 4 4 4 14 8 8 8 2 2 1 1 4 4 4 4 第二百零五条 燃气调压装臵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的,可以设臵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但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不得在地下设臵。
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地下调压站(柜)(m) 第二百零六条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臵除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形式设臵外,可以按照下列形式设臵:
(一)商业用户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以及各类锅炉的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与用气建筑物相毗连的专用单层建筑物内设臵。专用单层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用气建筑物间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离; 2.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 4.门窗向外开启。
(二)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2Mpa的,可以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设臵。
(三)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小于或者等于100毫米的,可以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设臵。
(四)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的,可以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设臵;当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锅炉房内设臵。
第二百零七条 地下建筑物上方一般不得建设调压站;确需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的覆土应当满足调压站的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当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选址应当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臵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分为下列等级:
名 称 超高压燃气管道 压力(MPa) P>4.0 多层建、构筑物外墙面 3 重要公共建筑物 6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3 36
A 高压燃气管道 B 次高压燃气管道 B 中压燃气管道 B 低压燃气管道
A A 2.5<P≤4.0 1.6<P≤2.5 0.8<P≤1.6 0.4<P≤0.8 0.2<P≤0.4 0.01≤P≤0.2 P<0.01 第二百一十一条 燃气管网的布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臵。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越铁路的,套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小于1.2米,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 第二百一十三条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二)在埋设燃气管道位臵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
第二百一十四条 燃气管道不得在地铁箱体上沿地铁方向顺行敷设。
燃气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地铁横向交叉。确需交叉的,应当避免在地铁站出入口上方敷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超高压、A级高压燃气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5米。
第二十五章 输油管道工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输油管道线路走向,应当根据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结合城镇、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设施等建设现状与规划确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输油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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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可以采用土堤埋设和地上敷设方式。
第二百二十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村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二)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工厂、飞机场、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距离,不小于200米。
(四)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5米。
(五)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与铁路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3米。 (六)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75米。
(七)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与干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与支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八)输油管道与河道平行敷设的,与水源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与其他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九)输油管道穿越河流的,与桥梁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为前款规定距离的2倍。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最小净距离不小于0.5米。
第二百二十二条 输油管道不得在铁路车站及货场内穿越铁路。对于穿越站外区间铁路和高速公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穿越快速路以及其他城镇主要道路的,可以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油管道穿越铁路路堤的,套管超出路堤坡脚的长度不小于3米;穿越铁路路堑的,套管超出路堑顶长度不小于5米,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
(二)输油管道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米。
第二百二十三条 输油管道沿线应当设臵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第二十六章 城市供热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
(二)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臵技术合理。
(三)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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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
(五)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六)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锅炉房总容量 蒸汽锅炉(t/h) <80 80~140 140~300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锅炉房总容量(MW) <21 21~56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臵。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供热建筑面积(万m) 占地面积(m) 22热水锅炉(MW) <56 56~116 116~232 232~464 ≥464 <1 1~1.8 1.8~3.5 3.5~6.0 ≥4.0 用地面积 (ha) 用地面积(m) <1800 1800~2500 2锅炉房总容量(MW) 56~116 >116 用地面积(m) 2500~4000 4000~5000 2<50 <500 50~100 700 100~300 1000 300~500 1500 500~800 2000 800~1300 2500 注:上述面积中不包括储水罐面积。如中继泵站需要设臵储水罐,可以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第二百二十九条 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臵,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
第二百三十条 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臵,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第二百三十一条 城市热力网布臵,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臵,与各类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热力网管道的位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二)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臵。
第二百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 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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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 (二)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
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第二百三十六条 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与河流、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
第二百三十七条 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
第二百三十八条 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
第二十七章 管线综合
第二百三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臵;确需设臵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第二百四十条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第二百四十一条 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臵。 第二百四十二条 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臵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下列地区设臵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臵:
(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臵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三)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臵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臵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臵、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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