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地位未发生变化,故此,本所律师将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界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比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以下简称“《第1号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将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认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第 1 号意见》”有关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69.87%的股份表决权,符合《第1号意见》“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制度以及审计委员会制度,发行人治理健全,目前运行良好,符合《第1号意见》“发行人公司治理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的规定;
3、2005年11月20日,刘晓丹、熊模昌、梁艺丹(王昭阳之妻)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就各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事宜作出约定;2007年12月18日,刘晓丹、熊模昌和王昭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再一次明确约定三人在发行人股东会的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经营决策等方面继续保持一致行动,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五年之日终止。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得到了协议各方的遵守和执行,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亦将稳定及有效存在。符合《第1号意见》“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它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以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力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三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化”的规定。
4、尽管发行人最近2年内股东由爱微康国际变更为了刘晓丹等12名自然人,但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通过爱微康国际间接持有的华平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与其此后直接持有华平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同,因此,不属于《第1号意见》规定的“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系根据华平有限公司成立至今的股权结构演变以及刘氏家族、熊模昌和王昭阳之间有关一致行动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将该三方认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该等认定符合《第1号意见》有关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稳定,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治理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评析】
本部分内容主要就在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有关情形以及解释思路作了总结,上述内容并未涵盖全部情形,也欢迎大家继续补充:
1、海兰信:在2008年曾经因为增资和股权转让导致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由首钢冶金机械厂变更为现在的申万秋和魏法军,后者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根据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这样的情形应该是看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尽管律师的解释很有道理,小兵也同意这样的观点,但是从第二次反馈的意见来看,显然上述的解释应该并没有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而在第二次反馈中中介机构承认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而是说明已经超过两年的规定期限。
2、海峡股份: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应该是比较好理解的,但是由于政治上的很多考量还需要重点解释由于该次划转是否会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经营管理层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同时需要解释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会受到影响。如果有必要,可以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次划转还涉及老公司法第147条关于发起人股份三年不得转让的规定,律师也做了解释,值得参考。兴化股份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申报材料显示,陕西省国资委于2006年6月7日出文将兴化集团的国有资产划转入延长集团。对此,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询问该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对上市构成障碍。对此,发行人律师首先指出,上述行为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兴化集团变为延长集团。但上述划转是出于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的考虑,且根据各方协议,兴化集团在被划转后,依然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延长集团的一个子公司。兴化集团依然保留现有业务架构和管理团队,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生产经
营和管理团队均不会受延长集团的强制性影响。最后,律师总结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改变,并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3、红宝丽:证监会在审核时关注过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更。律师的解释思路就是描述好事实的变化过程就好,也没有多少创新之处,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毕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来就不是一回事,控股股东变化而实际控制人不变更也合情合理而已。汇川技术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4、东软载波的案例也比较具有代表性,就是在报告期内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其实该案例律师的解释还有很多疑点可进一步研究,比如为什么会有一个股东心甘情愿白干了十多年而没有任何收益呢?是不是因为认定四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有苦难而出此下策呢?
5、华平股份:在红筹架构回归的案例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需要解释的问题,该问题小兵已经在红筹案例中做过详细的解释,由于该案例期间有过股权转让事项而略有不同,值得借鉴。
【案例情况】
一、经纬电材:财务投资者成为第一大股东而不是实际控制人
张国祥及张秋凤三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6.4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10月26日,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其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的表决机制,确保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永信亚洲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5.9%,并在公司提名1名董事。发行合目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请说明并披露:(1)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风险;(2)、发行人未认定第一大股东永信亚洲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永信亚洲的两名股东与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永信亚洲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关联,提供永信亚洲一年及一期的原始报表表表表、审计报告和永信亚洲出资的资金凭证;(3)、董树林、张国祥及张秋凤三人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之前,认定三人在公司中保持一致行动的依据;
(一)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风险;
据本所律师核查,自经纬有限设立之日起至永信亚洲对经纬有限进行增资扩股之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张国祥和张秋凤对经纬有限进行了持续性的投资,直至该三人取得经纬有限控股股东地位。具体情况如下表:
自永信亚洲对经纬有限增资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张国祥和张秋凤直接持有及通过经纬兴业间接持有经纬有限或发行人股权或股份,保持三人对经纬有限或发行人控制权的持续性及稳定性。具体情况如下表:
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董树林、张国祥及张秋凤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外,发行人股东未签订任何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发行人本次若发行2,200万股并上市后,总股本将变更为8,700万股,董树林、张国祥和张秋凤三人直接持股合计2,782.65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1.98%;同时,三人控股的经纬兴业持股887.25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20%,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42.18%的股权比例,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继续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张国祥及张秋凤三人及其控制的经纬兴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张国祥及张秋凤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天津市经纬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也不由天津市经纬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二)发行人未认定第一大股东永信亚洲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永信亚洲的两名股东与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永信亚洲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关联。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认定第一大股东永信亚洲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1、永信亚洲持股比例无法支配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自永信亚洲对经纬有限进行增资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股情况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支配股权情况如下表:
据上表可知,永信亚洲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并不能使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表决中拥有绝对多数的表决权,其持股比例无法支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永信亚洲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经纬有限或发行人董事会中无法决定董事会表决结果 自永信亚洲对经纬有限进行增资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委派或提名担任经纬有限或发行人董事的人数情况如下:
据上表可知,在永信亚洲对经纬有限进行增资时,经纬有限共设立6名董事,而永信亚洲仅委派1名董事;发行人在成立时共设立 9 名董事,而永信亚洲仅提名1名董事。因此,永信亚洲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经纬有限或发行人董事会中无法决定董事会表决结果。
3、永信亚洲永信亚洲未直接或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发行人管理
据本所律师核查,董树林近三年一直担任经纬有限或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国祥一直担任经纬有限或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张秋凤一直担任经纬有限或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永信亚洲未参与公司管理。
另外,据本所律师核查,永信亚洲的两名股东与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及永信亚洲与发行人之间业务关联情况如下:
1、永信永信永信永信亚洲两名股东与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据本所律师核查,永信亚洲除与发行人股东共同投资发行人外,与发行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刘英鑫、王文慧夫妇除为永信亚洲股东及间接投资发行人和经信铜业外,该二人与发行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2、永信亚洲与发行人业务方面存在的关系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永信亚洲与发行人业务方面存在的关系,摘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