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问题的解决(3)

2019-08-29 00:39

经查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王峻于2004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成为公司经营层成员之一,公司经营层由8人变为9人;除2004年王峻加入公司经营层之外,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公司经营层未发生其他变化。

经查阅王峻的简历,王峻曾担任江都机床总厂的厂长助理兼分厂厂长,1996年调任扬州市扬子电表厂副厂长,2002年回到亚威有限工作并担任亚威有限及加工分厂副厂长,2002 年5月通过受让部分国有股权及出资成为亚威有限股东,2004年12月始担任亚威有限副总经理兼品质保障部部长。

根据王峻的说明,并经核查,王峻于2004年12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后一直遵守“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原则,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与公司其他经营层成员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作为公司股东暨公司经营层成员之一,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国有股转让方案》所确立的“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原则对王峻具有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3年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经营层没有发生重大变更。

2、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吉素琴等9人均各自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并于2007年12月增资后通过亚威科技间接支配公司部分股权的表决权。

经核查,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吉素琴等9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前身亚威有限股权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2007年12月增资后,亚威科技持有发行人23.75%的股权。吉素琴等9人合计持有亚威科技87.94%的股权,通过亚威科技间接持有发行人20.89%的股权,实际控制了发行人23.75%的股权(即实际支配了发行人23.75%的股权的表决权)。2007年增资后,吉素琴等 9 名自然人合计实际控制了发行人54.60%的股权。

3、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吉素琴等9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未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于股份公司设立前,亚威有限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内部设立了相

应的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亚威有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亚威有限的持续发展说明了公司的运作良好。

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其中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聘请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发行人的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前身亚威有限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职责,运行良好,吉素琴等9人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并未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4、最近三年内,在2007年12月亚威科技增资前后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由吉素琴变为亚威科技,但吉素琴及亚威科技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吉素琴等9人);最近三年内,在2007年12月亚威科技增资前后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均为吉素琴等9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保持稳定,未发生变化。

(1)职工持股会通过股权代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经核查,亚威有限职工持股会系根据《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持股会章程》以及《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的职工股权代表和管理委员会主任(以下统称“股权代表”)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而工会仅为名义股东,并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于亚威有限成立至职工持股会解散期间,职工持股会股权代表参加股东会决策、股权代表变化以及股权代表所代表股权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条中的“(二)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工会代表的股份权益”(P5-7)。

自2000年亚威有限设立以来,持股会会员无一人持股超过亚威有限股权总额的1%;除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守元外,职工股权代表中无一名股权代表所代表的会员持股数合计超过亚威有限股权总额的5%,会员持股分散,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甚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亚威有限股东会会议文件,并经核查,在1999年12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上,存在个别股权代表提出了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在2002年5月19日召开的亚威有限股东会议中,存在个别股权代表投弃权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于2007年12月亚威科技增资前,工会为亚威有限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但其股权实际持有人为职工持股会会员,且股权的表决权由股权代表各自持有并行使,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并非为持有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2)最近三年内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经核查,最近三年内,于2007年12月亚威科技增资前,如上述,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并非为持有亚威有限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而吉素琴等9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一直位于前列,其中吉素琴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演变为9.96%、10.96%、10.72%,为持有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于2007年12月亚威科技增资后,亚威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比例为23.75%,成为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了变化。

经核查,吉素琴等9人合计持有亚威科技 87.94%的股权,吉素琴与亚威科技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吉素琴等9人)。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内,在2007年12月亚威科技增资前后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了变化,但变化前后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吉素琴与亚威科技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3)最近三年内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经核查,基于“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规定或约定,作为公司经营层,吉素琴等 9 人就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宜事先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在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均表示了一致意见,构成实际上的一致行动,因此吉素琴等

9 人所持股权的表决权实际为吉素琴等9人共同支配。2007年12月增资后,亚威科技持有发行人23.75%的股权,而吉素琴等9人合计持有亚威科技87.94%的股权,因此吉素琴等9人通过亚威科技实际支配了公司 23.75%的股权。

最近三年内,吉素琴等9人持股比例和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比例演变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内,在2007年12月亚威科技增资前后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均为吉素琴等9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保持稳定,未发生变化。

综上,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后,于2008年4月吉素琴等9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吉素琴等9人(其中王峻系自 2004 年 12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后)通过“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这一安排,共同支配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构成了实际上的一致行动,实现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本所律师认为,吉素琴等9人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作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是充分的。

(四)关于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1、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吉素琴等9人均各自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并于2007年12月增资后通过亚威科技间接支配公司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条中的“(三)关于吉素琴等9人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作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P10-11)]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吉素琴等9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符合《适用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条中的“(三)关于吉素琴等9人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作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P10)]

3、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文件要求吉素琴等人,吉素琴等人作为公司经营层亦承诺,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该安排合法有效,且在最近3年内是

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经营层没有出现重大变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条中的“(三)关于吉素琴等9人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作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P7—10)];2008年4月吉素琴等 9 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并采取了股份锁定这一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及股份承诺合法有效,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不会出现重大变更。这符合《适用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2008年4月28日,吉素琴等 9 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协议各方在股份公司决策过程中作为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共同提名股份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共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据协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作为亚威科技的股东,协议各方在亚威科技就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决策时也应采取一致行动,确保亚威科技在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与协议各方保持一致,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在本协议生效期限内,未经其他协议方多数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所持股份进行出售、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得将所持的亚威科技的股权进行出售、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

2008年4月30日,吉素琴等9人作出承诺:如果股份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008年4月30日,吉素琴等9人控股的亚威科技作出承诺:如果股份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吉素琴等9人已采取了股份锁定这一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及股份锁定承诺合法有效,吉素琴等9人共同控制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三年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吉素琴等9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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