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问题的解决(2)

2019-08-29 00:39

【2007年11月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工会,持有公司19.89%的股份;2007年12月,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素琴等9人持有其88%的股份);吉素琴等9人2008年4月才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工会内部决策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工会所代表的股份权益、该9人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作为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并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 1 号》的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3年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关于工会(即职工持股会)内部决策

经查阅《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章程》(1999年12月16日股东会审议通过)、《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持股会章程》及亚威有限的股东会会议资料等,有限公司工会系代职工持股会会员持股,职工持股会在工会领导下,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并以工会社团法人资格作为公司股东。

1、职工持股会章程关于内部决策的条款

经核查,亚威有限职工持股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年12月15日通过了《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持股会章程》,该章程中关于内部决策的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权力机构是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产生:持有2万元以上股权者为当然代表,其他股权者以工会分会为单位,按每10万元左右产生1名代表的比例,民主推选代表;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出席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持股会的议事规则: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审议决定或选举、罢免事项,须获1/2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持股会管委会委员,监事和股权代表;听取审议持股会管委会主任就参与股东会决策及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

《职工持股会章程》;通过持股会管委会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保障持股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讨论决定持股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2、职工持股会历次内部决策情况

经核查,自1999年12月至2008年1月,亚威有限职工持股会共召开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具体如下:

(1)1999年12月15日,亚威有限职工持股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该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持股会章程》,选举王守元等7人组成管理委员会,选举于启文等13人为职工股权代表,选举季辰为监事。

(2)2002年5月31日,亚威有限职工持股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该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王守元等5人组成管理委员会,选举王定豪等7人为职工股权代表,选举朱德阳为监事。

(3)2007年11月4日,亚威有限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散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实施方案》,决定转让职工持股会所持亚威有限的11.44%股权,解散职工持股会并进行清算。

(4)2008年1月16日,亚威有限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解散清算报告》。

(二)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工会代表的股份权益

经核查,有限公司工会系代职工持股会会员持股,而职工持股会系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选举产生的职工股权代表和管理委员会主任(以下统称“股权代表”)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工会仅为名义股东,并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1、关于职工持股会通过股权代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持股会章程》(1999年12月15日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委员会主任以及选举产生的职工持股会的股权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反映持

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使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章程》(1999年12月16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股东的产生”规定:职工持股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和管理委员会主任,依法进入股东会。

《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1999年7月28日印发)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持股会选举产生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监督,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使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999年、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持股会章程》、《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代表代表职工持股会会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规定符合《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规定,也不违反当时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职工持股会通过股权代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经核查,于亚威有限成立至职工持股会解散期间,职工持股会股权代表参加股东会决策、股权代表变化以及股权代表所代表股权的变化情况如下:

(三)关于吉素琴等9人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作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

经核查,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后,于2008年4月吉素琴等9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吉素琴等9人(其中王峻系自2004年12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后)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构成了实际上的共同控制,为亚威有限的共同控制人,具体依据如下:

1、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文件要求吉素琴等人,吉素琴等人作为公司经营层亦承诺,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该安排合法有效,且在最近3年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经营层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1)关于“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规定或约定

2002年5月19日,亚威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股转让方案》,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股权转让原则为:“1、股权向经营层、技术、销售、生产等骨干相对集中的原则;2、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有利于股东会决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原则;……”;并明确受让股权的范围对象为经营层以及技术、销售、生产等骨干,其中经营层为吉素琴、闻庆云、冷志斌、王宏祥、周家智、施金霞、杨林、王守元等8人。

2002年5月22日,江都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了上述《关于国有股转让方案》及其实施细则。

2002年5月31日,作为当时的经营层,吉素琴等8人与集团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吉素琴等8人须遵守《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包括股权转让原则之一:“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有利于股东会决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原则”)。

2009年3月5日,吉素琴等9人作出声明:作为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原则之一的“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有利于股东会决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原则”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一直遵守该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有关“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规定或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经营层具有法律约束力。

(2)“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执行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公司董事扩大会议资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并根据吉素琴等9人的说明,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除王峻于2004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外,吉素琴等9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长一直由吉

素琴担任,总经理一直由冷志斌担任;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吉素琴等 9人事先进行了充分协商,后在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均表示了一致意见。吉素琴等9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具有决定性作用。

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公司董事会扩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并根据吉素琴等 9 人的说明,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对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宜,吉素琴等 9 人(其中王峻系自2004 年12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后)按上述2002年国有股转让时确定的股权转让原则事先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在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均表示了一致意见,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

经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根据吉素琴等9人的说明,自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以来,吉素琴等9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一直位于前列,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演变为37.11%、49.56%、51.59%、51.74%,吉素琴等9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逐步提高其持股比例,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

2009年3月5日,江都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原则的说明》,确认:为了确保改制后的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能够健康稳定发展,在股权转让方案及其实施细则中确立了“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有利于股东会决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原则”等股权转让原则;2002年5月国有股权转让后,公司经营层人员相对稳定,并严格执行上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股权转让原则;吉素琴等9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体现了上述原则的主要精神,因此,同意此后执行一致行动协议,并取代2002年国有股权转让方案及其实施细则中确立的“经营层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有利于股东会决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原则”之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吉素琴等9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3年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3)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经营层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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