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

2019-08-29 18:36

源部令第43号)

2.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

2.4《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9号)

2.5《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2.6《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2.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北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

2.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9《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3.相关规划

3.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3.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3《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4《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3.5《江北区市域总体规划(2007-2020年)》 3.6《江北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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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江北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 3.8《江北区?一三五?经济发展战略总纲》(2002年) 3.9《江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

3.10《江北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十一五?规划》(2005年) 3.11《江北区?十一五?水利基础设施规划》(2006年) 3.12《江北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总体规划(2007-2020年)》 3.13《宁波市江北区?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 3.14《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3.15《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3.16《宁波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20年)》

4.技术依据

4.1《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2009年) 4.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2009年)

4.4《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第二条 原则

江北区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切实贯彻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用途管制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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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1.坚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原则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

依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加强政策引导,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加强存量建设用地挖潜,整合改造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3.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原则

统筹落实各行各业规划的用地需求,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对土地利用过程进行监察,确保全区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4.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原则 依据江北区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长远目标,发挥地域和资源优势,统筹安排生态保育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和建设用地,处理好土地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三条 期限

规划基期: 2005年 规划目标年:2020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规划近期:2006-2010年 规划远期: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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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江北区所辖全部土地,总面积为208.16平方公里,包括中马、白沙、文教、孔浦、甬江、庄桥、洪塘七个街道和慈城镇。因中马、白沙、文教、孔浦四个街道位于宁波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为充分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将上述四街道相关数据统一纳入甬江街道编制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于中心城区,由于江北区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和甬江街道全部划入宁波中心城区范围,因此中心城区规划直接在乡镇级规划中落实,不作为县级规划单独内容。

江北区中心城区包括甬江街道(中马、白沙、文教、孔浦)、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四个街道(镇),控制范围面积208.16平方公里,江北区中心城区扩展边界范围面积9061.84公顷,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6726.9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334.87公顷。

第五条 规划任务

1.落实浙江省、宁波市下达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调控目标和指标,确定江北区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

2.确定江北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方案,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维持良好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着力打造人地和谐新江北。

4.在全江北区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制定分区管制规则,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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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江北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保新一轮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江北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宁波市人民政府,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若需要调整、修订,必须经过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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