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手册20160126 - 图文(9)

2019-08-29 19:12

版本及修改号:1.1 第7章 产品实现 页码:1/11 能力和维护该设备使之保持其能力的鉴定)和人员资格的鉴定(确认操作者具有从事焊接/涂装等作业资格);

3) 证实按工艺文件的要求,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和监视重要的过程参数; 4) 证实按规定要求作好相应的记录;

5) 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证实对影响过程能力的变化实施再确认。 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为防止钢质船舶修造过程中,产品或其状态混淆和误用,以及必要时对产品和服务实施追溯。有关部门应使用适宜的方法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识别产品及其监视和测量状态。 7.5.3.1控制要求

1) 公司制定并执行程序文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规定了接收、生产等各阶段

标识产品的方法。使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能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标识,以确保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的(或授权让步放行)产品才能发出、使用或安装。 2) 产品标识

公司的产品标识包括采购产品保管、船体制作、管子制作、电缆切割和毛坯制作、机加工等阶段的标识。标识的物件、标识的方式、标识的单位,标识的责任部门/人员,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

3) 质量检查人员在检验产品时,应同时验证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凡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

向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并监督其纠正。

4) 如果产品标识因故被破坏或消失,则应立即或在下一操作中补上。

5) 对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应包括进货、过程和最终检验三个阶段的状态标识。状

态标识一般分为:待检、合格、不合格、检验、待处理。 6) 可追溯性。

在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如船体结构板材、空气瓶、大型铸锻件等,应使每个或每批产品都标上唯一性标识,并对这种标识加以记录。在记录中,还需列明过程的条件、操作的人员、日期、批号等。应能追溯产品交付前的情况和交付后的分布、场所。 7) 当顾客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书中对可追溯性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

定。

公司应按规定实施产品的批次管理,以确保:

a) 按批次建立记录,详细记录投料、加工、装配、调试、检验、交付的数量、质量、操作者和检验者,并按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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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及修改号:1.1 第7章 产品实现 页码:1/11 b) 使产品的批次标记和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c) 能追溯产品交付前的情况和交付后的分布、场所。

对实施批次管理的产品,由生产部负责组织产品的批次管理,严格按批次进行投料、加工、装配和检验。在生产过程中详细记录产品的批次、数量、质量、操作者、检验者。做到批次清、材料清、责任清、产品去向清,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7.5.3.2 支持性文件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7.5.4 顾客财产 7.5.4.1 顾客财产

顾客财产是指其资产归属顾客但在企业控制下的财产、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财产以及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 7.5.4.2 控制要求

1) 公司应爱护在公司控制下或使用的顾客财产。

2) 公司对顾客财产的验证不能免除顾客提供可接收产品的责任。

3) 顾客提供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标识、到货日期、服务内容、运输、贮存、保养

以及控制要求,应在合同或技术说明书中加以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4) 企业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

5) 顾客提供的财产到货之后,物资管理部应会同技术质量部部检验人员,根据顾客财产

的清单及有关文件,核对顾客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标识和外观质量,如发现有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向顾客报告。

6) 根据合同规定的控制要求或按企业规定应进行复验的器材,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

验,复验结果应出具复验报告,发现不合格情况应向顾客报告。

7) 出现丢失、损坏、不适用、复验不合格等情况时,除报告之外还应得到顾客的书面确

认,或签署备忘录,有关信息应反馈给经营部。 8) 顾客财产经验证后才能入库保管。

9) 顾客财产应单独建帐,分开管理。标识卡上应以醒目的字样标明是顾客财产。在保管

期内如发现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向顾客报告。

10) 顾客财产的发放,应与企业自行采购的产品一样办理发放手续。施工部门在领取时要

仔细核对,在领料单上要注明是顾客财产。

11) 施工部门在安装、调试过程如发现损坏、不适用或不合格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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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及修改号:1.1 第7章 产品实现 页码:1/11 向经营部报告,由经营部与顾客交涉、处置。

7.5.5 产品防护

海洋工程与船舶是一种复杂的特殊产品,具有修造周期长,系统设备多,工程规模大,交叉作业等特点,因此,防护工作应贯穿海洋工程及船舶修造、系泊、航行和交付的全过程。防护也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7.5.5.1 防护内容

防护主要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 7.5.5.2 防护要求

防护标识根据船用设备和材料的要求予以适当的标识。 7.5.5.3 海洋工程及船舶产品搬运方式:

1) 车辆运输,主要用于将构件、设备和零部件从仓库运到车间或船台边,或在车间之

间周转;

2) 船台/船坞吊运,主要用于将分段、设备、部件吊至船台/船坞或船上,以便进行合

拢或安装;

3) 海洋工程及船舶下水/出坞;

4) 海洋工程及船舶移泊,即从一个泊位移到另一个泊位;

5) 其它吊运,主要用于将构件、设备、零部件从内场或外场的一处吊运至另一处。 7.5.5.4 海洋工程及船舶产品搬运方法

各有关部门应编制搬运操作的作业指导书以提供防止产品损坏或变质的搬运方法。 7.5.5.5 包装

各类备品、供应品、仪器、设备,如果进货时没有包装,则应根据物品特点采用适当包装(如木箱、铁箱或专门设计的包装物),并标注品名、型号、数量等。如合同有包装要求,则按合同的规定包装。 7.5.5.6 贮存

1) 贮存包括采购品、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等产品。

2) 库房或场地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以防止产品受到损坏或变质。 3) 采购产品的接收、发放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4) 按适宜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7.5.5.7 保护

海洋工程及船舶产品修造过程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产品交付时的质量,企业必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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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及修改号:1.1 第7章 产品实现 页码:1/11 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采取适当的防护如防潮、防震、防锈蚀、防静电等措施,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

1) 海洋工程及船舶上各种设备、设施的防护,包括设备上的仪器、仪表、铭牌等; 2) 海洋工程及船舶电器设备的防护; 3) 海洋工程及船舶居装区域内装的防护; 4) 海洋工程及船舶涂装的防护; 5) 海洋工程及船舶船体的防护;

6) 海洋工程及船舶安全防火、安全保卫工作。 7.5.5.8 支持性文件

《产品搬运及保护控制程序》 《物资贮存、发放控制程序》 7.5.6关键过程

公司应识别关键过程,编制关键过程明细表,并实施关键过程控制。关键过程控制内容除符合7.5.1的要求外还应包括:

a) 对关键过程进行标识;

b) 设置控制点,对过程参数和产品关键或重要特性进行有效监视和控制; c) 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并作实测记录; d) 可行时,对关键或重要特性实施百分之百检验; e) 适用时,运用统计技术,确保过程能力符合要求; f) 填写质量记录,保持可追溯性。 7.5.7交付

公司应对交付的产品进行检验、试验,确认其符合接收准则后,方可提交顾客验收。 交付时应提供按规定签署的产品合格证明和有关检验和试验结果等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最终产品技术状态更改的执行情况。

交付的产品需经顾客验收合格,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技术文件、配套备附件、测量设备和其他保障资源。

公司应按规定完成产品使用和维护技术培训。 7.5.7.1 交付过程控制要求

交付的产品需经顾客验收合格,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技术文件,配套备附件、测量设备和其他保障资源。并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含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之后,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付:

表明有关检验和试验结果的质量证书签署完毕,完全满足合同、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要求,产品合格证书应由项目经理和船东代表签字。如发生故障,还应提供故障排除情况的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最终产品技术状态更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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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及修改号:1.1 第7章 产品实现 页码:1/11 产品质量证书交付,包括产品合格证书,入级证书,法定检验证书,船体、主机、轮机、电气设备证书;建造部分检测记录,系泊、航海试验检测记录,报验验收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系泊和航行试验后,扫尾工程结束,船容整洁;

备品、备附件、工具、供应品及随机资料、技术文件按规定配发齐全;

海洋工程及船舶的安全、防火、航保物资与设备,安全标志及布置图等按国际公约、规范的要求到位,并向船旗国法定检验机构代表、授权的验船师交验验收;

需消磁的特殊海洋工程及船舶消磁工作已经结束或已做出计划安排。 7.5.8交付后的活动

公司应对交付后活动的实施、验证和报告作出规定并予以控制,主要包括: a) 确保交付的技术文件得到控制和更新;

b) 对交付后活动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和资源,按规定委派技术服务人员到使用现场服务;

c) 收集和分析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信息(见6.5);

d) 交付后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调查、处理和报告,见8.5.2)。 7.5.8.1 交付后活动控制要求 交付后活动的内容有:

1)技术培训:

——企业应向使用方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与结构特点,并进行使用维护及操作技能培训; ——技术培训的具体内容,依据技术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手册)等技术资料,由企业与使用方商定,并制定培训计划;

——技术培训的方式、地点与培训质量的考核,由企业与使用方商定、实施。 2)提供技术资料:

——企业应按设计部门编制的资料清单或合同、协议规定提供配套技术资料; ——配套的技术资料应在产品出厂时交付。配套外的资料按合同执行; ——与使用维护有关的技术通报(技术通知、服务通报)应及时供应。 3)提供零备件(含设备、工具备品及配件):

——企业在交付产品的同时,应按设计部门编制的清册或合同、协议规定提供配套零备件和有限寿命部件;

——使用方所需配套外的零备件,应另行签订合同;使用单位要求的紧急订货,企业应及时提供;

——企业提供的零备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4)现场技术服务:

企业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到使用方进行现场技术服务,其工作内容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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