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3)

2019-08-29 19:52

第三,扩大我市人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住房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符合条件未能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租赁。

第四,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以推动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支柱产业发展,培育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聚集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海外工作经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一批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80~150万元的奖励补贴。及时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工作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扶持平台,在创业资助、项目研发资助、成果转化资助、政策配套资助等方面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专项资助;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每年投入3~5亿元,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和创新创业专项资助。

第五,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政策。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住房、补贴及其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并相应制定了《深圳市高层次

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等系列政策性规定。

第六,国内外高级专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其中规定国(境)外专家聘期为1年以上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起点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执行,月薪标准起点为4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薪酬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的全额补贴;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80%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6.4万元;聘用单位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安排国(境)外专家居住;国(境)外专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我市国际学校或普通学校。 3、金融政策

第一,政府自身的相关政策。市政府与担保机构、银行共同设立再担保资金,为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提供信用再担保,扩大企业创新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市政府设立10亿元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长期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骨干企业增信;市政府分阶段投资30

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建立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其所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配投参股。

第二,税收政策。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鼓励来深圳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上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予以50%资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第三,其他相关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创建非公开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提高创业、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效率和非公开股权流动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为公开资本市场培育上市企业资源;积极争取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系统试点,推进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对在该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创

新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项目投融资扶持体系,创立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依法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四,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投贷联动战略联盟。支持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结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探索开展信贷债权转股权试点。创新高新技术企业信贷债权转股权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开展担保转期权、担保转股权等新业务,推动担保与创业投资结合,实现担保对初创期、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覆盖;发展企业信托融资。支持信托机构

探索发行面向社会投资人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托金融产品,促进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五,投融资创新政策。促进企业改制、挂牌与上市。通过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发展深圳区域性交易市场。加快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企业股权流动和股权融资。争取深圳柜台交易市场成为全国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交易平台;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建立健全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机制,支持高新区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集合票据等新兴债务融资工具,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集优债等适应高新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为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所有者和投资者提供技术与资本对接通道,支持创新成果实施转化或者二次开发。 (五)园区服务政策 1、管理服务体系

(1)成立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决策层(高新区领导小组)——管理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营服务层(管理服务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对高新区实行企 业化、社会化管理。 (2)建立高新区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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