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4)

2019-08-29 19:52

(3)开展各类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4)建立技术商品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成果展示 2、企业孵化体系

建立高新区创业中心,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高新技术成果商 品化的基地、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家的学校。 3、社会服务体系

包括金融财会、交通通信、社区环境等方面。

二、广州开发区

(一)管理体制

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或者是“纵向协调型管理体制”,或者是“政区合一型管理体制”。管理结构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广州市政府——第二层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层级开发区总公司。其中第一层级广州市政府全面负责开发区的管理工作;第二层级开发区管委会为市政府下派机构,管委会的成员由市政府行业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广州市政府不仅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高效灵活的管理职能,还赋予了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一方面,要负责宏观的决策、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经济发展职能,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其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职能;第三层级开发区总公司,负责项目的

引进和各种基础设施的经营。

广州开发区采用“五区合一”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向行政区模式转化的趋势较为明显,“五区合一”的管理模式使广州开发区既实现了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整合,又拥有了国家法律赋予行政区的社会事务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有效发挥了五个区域在功能、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一方面实现了政策资源综合集成。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四大功能区分别具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五区合一”后,广州开发区拥有我国对外开放最完整、最系统、最丰富的政策体系,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需要的各类投资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整个区域发展得到统筹兼顾。成立萝岗区之后,广州开发区在保持原有的灵活和高效体制基础上,既扩大了开发建设用地,又拥有了合法的行政管理与执法权,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职能充分发挥,从而使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得以统筹兼顾,进而实现从经济功能区向现代化新城区的转变。

(二)招商引资政策

1、对开发区企业和外商投资在企业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和上述税种的减税、免税、退税等方面的待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港澳台地区及华侨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和开发区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5)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除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其他外商独资项目,可视项目情况放宽产品内外销比例。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设在区内的第三产业项目,享受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鼓励政策。 2、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凡经管委会确认的开发区先进技术

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

3、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4、开发区及其新开发区域内经海关批准,可经营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和转口贸易等项业务。

5、高新区的企业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省、市和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

1、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1)由开发区兴建或与广州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2)投资者与开发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3)投资者成片开发。

2、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区地下各种自然资源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3、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华侨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依规定程序申报;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享有受让土地的优先权。

6、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可以通过规定程序转让其受让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

7、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开发区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

8、取得土地半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半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投资总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应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动工建设或续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实行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地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开发区内闲置的耕地,要组织农民恢复耕种,对表层土壤已遭破坏的耕地,可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或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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