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子女入户及子女入学等待遇。 2、风险创投
(1)发改委备案的园区创投,投资1个园区高科技企业后,可申请20-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
(2)根据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按5%比例给予专项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3)若项目投资成功,在此次投资之后5年内,创投企业可依出资比例购买配套资金所占股权;若项目投资不成功,园区风险补贴资金将再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单项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4)根据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按30%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累计跟进投资额最高为400万元 3、大学科技园扶持
(1)对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管理主体每年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支持年限为3年
(2)经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视情况可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
(3)在园区注册入驻企业,视情况可享受园区相关房屋租赁补贴政策和启动扶持资金;符合领军型人才认定要求的,可享受园区领军人才相关政策
(4)入驻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苏园管[2006]136号、苏园管[2008]141号)
(5)在科教创新区入驻高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双肩挑”人员,视情况可购买区内优惠商品房
(6)对于支撑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公共平台,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平台投资额给予1:0.5的资金配套 4、平台扶持及开放共享
(1)根据平台业务收入,按不超过30%进行分期贴补 (2)享受平台及实验室使用费低于7折的价格 (3)开放平台依托单位相互使用可再享受20%以上优惠 5、新三板上市
(1)在新三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可分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阶段,按每个阶段完成补贴50万元的比例分步兑现
(2)进入IPO并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再补贴150万元 6、知识产权
(1)申请专利给予申请费、授权登记费、年费等报销(今年力度还将加大,重点支持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 (2)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3)企业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补贴30000元 (4)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补助300元 (5)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补助2000元 (6)园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每新申请一件补助1000元 7、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1)适度降低认定标准(研发费用、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高企孵化平台
(2)返还企业上年所得税超15%部分的地方留成 (3)技术开发费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获得授权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
(5)从09年起通过国家高企认定奖励10万元 8、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以与当年企业获得的各级贷款贴息不重复为原则 (2)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9、流片及测试补贴
(1)企业在芯片开发时进行的MPW投片项目和测试验证项目,费用补贴按年度进行申请及发放
(2)对同规格产品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测试验证费用,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10、科技创新政策:
建立健全开放式、系统化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着力在战略性产业领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独特优势的创新产业集群。针对园区发展过程中确定的新的战略产业,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
(1)苏州工业园区内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2)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科技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5)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6)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8)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9)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1)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资助创新产品的制度,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试行建立园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11、科研机构政策:
(1)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2)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研发机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