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J11973-2012(2)

2019-08-30 12:03

2.2.31 阳台 balcony;veranda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2.32 设备用房 equipment room machine room

独立设置或附设于建筑物中用于设置建筑设备的房间。 2.2.33 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plafond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2.34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栏杆等。 2.2.35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2.36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2.37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作用的建筑以外的围护结构。 2.2.38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2.39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2.40 棚 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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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排或多排柱和顶盖构成的室外空间。 2.2.41 天井 patio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42 凸窗bay window

用于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0.03m凸出外墙的窗。

2.2.43 落地窗french window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0.30m的窗。前者为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2.2.44 大堂 hall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商务等功能的门厅。 2.2.45 中庭(共享空间) atrium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2.2.46 前室 anteroom

设于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2.47 台阶 steps

室外或室内在地坪与同一楼层不同高度处设置供人行走的阶梯。

2.2.4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2.49 烟道 smoke flue

建筑物中设置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2.2.50 核心筒core tube

建筑物中集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系。 2.2.51 裙房 podium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2.52 塔式住宅 apartment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且其主要朝向建筑长度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之比小于2的住宅。 2.2.53 功能区function area

根据房屋的用途而划分的使用范围称为功能区。 2.2.54 公共(消防)通道public (fire prevention) channel

建筑物内用于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物的通道。

2.2.55 公共绿地(开放空间)public green area (open area)

满足规定的日光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2.56 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外墙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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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3.1.1 商品房预售测算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依法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或匹配的电子图进行。

3.1.2 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当图形面积<0.50㎡时,可用设计图图解量取边长或在电子文档上获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3.1.3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时,需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记录或作详细说明。当个别小尺寸有明显错误的,可自行修正;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取、图解计算。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3.1.5 在建造过程中,若房屋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委托的测量机构办理变更测量。 3.1.6 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预测成果,是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及备案的依据。

3.2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3.2.1 房屋数据的实地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的实测应包括: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2 用于数据采集的工具与设备应包括: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手持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GPS卫星定位系统等。 3 采集内容应包括: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等和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

4 使用钢卷尺测量水平距离时,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以保持尺子处于水平位置。使用红外测距仪或全站仪测量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0m~1.20m处,并使测线两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5 其形状规则房屋的数据采集应进行总尺寸和分尺寸数据校核。当丈量边长与设计边长较差在误差允许范围内时,可采用原设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 对同套型或同单元实测时,应进行数据校核,其边长总长度应等于分段长度之和,并应有多余测量数据校核。

7 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何公式计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控制在±0.05m范围内。

3.2.2 层高测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插层)、地下层、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空间,应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必须分别对各区间进行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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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2.10m或≥2.30m时,可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2.10m和<2.30m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三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层高量取至0.01m。 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0.03m时,可按设计层高为准。

5 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房屋,其层高按层内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6 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房屋层高。

3.2.3 斜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内倾斜时,应分别测量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2 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时,边长尺寸量应至倾斜位置的底部。

3 当房屋的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层高难以量取时,应量取室内净高2.10m处,并同时量取相应的定位数据。

3.2.4 阳台、平台、廊、窗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的尺寸,阳台顶板至底板的垂直距离。当阳台的围护结构凸出阳台底板时,应采集阳台底板的水平投影距离。

2 平台需要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围和平台周边建筑外围的相对位置数据。

3 有柱廊时,应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数据。无柱廊时,应量取廊的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异型柱所构成的围护结构,应量至异型柱外围2.20m或净高2.10m处作为围护尺寸。

4 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体的位置数据,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置数据,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3.2.5 建筑物内外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采集建筑物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取。

2 采集建筑物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以上量取数据。(不包含装饰性贴面) 3.2.6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宜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

2 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址点或线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3 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的,量取围护结构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厚度。

4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图数据。

3.2.7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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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或写字楼应按套或分单元采集; 2 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3 自建房或独立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4多产权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按单元采集,其共有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3.2.8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层数等与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人信息等。

2 建筑物名称应根据当地地名委员会批准的名称采集。 3 房屋坐落、房屋幢号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集。

4 房屋产别应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5 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表A5采集。

6 房屋用途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7 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竣工年份采集。

8 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并参照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集。房屋层高的误差与限差应满足本标准第6.1.4条款边长丈量二级精度要求。

9 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信息包括:权利人和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大于2.20m时,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应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自然层内局部楼层设有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及楼(电)梯间等,高度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面积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应按房屋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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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7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层高在2.20m以上时,面积应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时,应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按照外墙投影面积计算。)

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时,应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或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层高在2.20m以上时,应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与室内相通,具备房屋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14 依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且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层高在2.20m以上或净高在2.1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 立体书库、仓库、车库、机械车库等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2.20m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内部无结构层的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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