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时,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本层外墙。
3楼层内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图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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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护性幕墙,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2) 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当整墙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当主墙总长,超过整墙面
长度的2/3时,可取主墙及延伸线为本层外墙;否则,主墙部分和幕墙应分段取值,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4)全幕墙中的零星墙体<1/3墙面时,可取幕墙为外墙;否则按主墙和幕墙分段取值,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4 外墙、共有墙中含有柱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的墙中线向柱中心延长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体面积(图4.2.8-3)。
5 建筑物上空处的外墙不计算建筑面积。详见图4.2.8-4
6 商场、商铺局部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主墙体或围护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厚度计算面积。
7 当外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取下部勒脚以上的墙体厚度计算面积。 4.2.9 走廊(含挑廊、檐廊、连廊等)的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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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走廊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2.9): 1)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2)走廊有一侧开敞,其开放深度≥1.00m的建筑空间; 3)一条走廊仅局部段一侧或两侧开敞,其余部分均为封闭。
2 外走廊(有柱、无柱)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敞侧有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2)两侧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3)走廊两端的柱或墙体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或墙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该走廊可视为无柱走廊;
4)由多段构成的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
3 内、外走廊计算应按符合以下规定:
1)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有柱走廊不论其层高,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柱走廊当层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层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3)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上盖宽度≥1.00m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位于屋顶(裙房屋顶)衔接房屋与房屋之间有顶盖的无柱走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顶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楼房底层设有两端不封闭的通道,若该通道仅一幢使用,无道路相连的,计算建筑面积;若通道可供车辆通行或与道路相通的,视为公共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4.2.10 室外台阶、楼梯、车道的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顶层上盖高度<2.20m时,顶层应视为无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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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室外楼梯其顶层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应视为无顶盖楼梯,应按楼梯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室外台阶(坡道)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利用部分,按其净高≥2.10m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4 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按到达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室内车道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在车道所投影的层内,若车道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按其净高≥2.10m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其各层内车道所占用的空间,不应重复计算车道面积。
5地面至裙楼平台或裙楼平台上设置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应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图4.2.10-1)。
4.2.11 门廊、门斗、雨蓬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无柱的门廊、雨蓬不计算建筑面积(4.2.11-1)。
2单柱、多柱门廊、雨蓬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图4.2.11-2):
1) 进深<1.00m的门廊、雨蓬不计算建筑面积;
2)单柱凸出的门廊、雨蓬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3)多柱凸出的门廊、雨蓬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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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门斗、门廊(凹)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图4.2.11-3):
1)无柱、单柱、多柱的门斗、门廊进深<1.00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无柱、独立柱进深≥1.00m的门斗、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柱、单柱进深≥2.10m或多柱的门斗、门
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复合式的门廊、雨蓬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图4.2.11-4):
1)无柱的复合式门廊、雨蓬,凸出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凹入进深≥2.10m时, 按其凹入部分的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凹入进深<2.10m时, 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的复合式门廊、雨蓬,当凹入进深≥2.10m时,凹入部分按其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凸出部分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凹入进深<2.10m时,复合式门廊、雨蓬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多柱的复合式门廊、雨蓬,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
4.3.1幢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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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下裙房,裙房上部为多幢塔楼的建筑,合并为一幢,裙房上部的多幢塔楼,应作为不同功能区计算分摊系数。
2地下(含半地下室地上部分<1.50m)为大型车库互相连通,地上不相通或幢与幢之间以连廊相衔接的,地上各幢按多幢计算。
3地上(含半地下室地上部分≥1.50m)大型车库或架空层,上部为多幢独立的房屋,按多幢计算。 4.3.2特殊情形房屋的幢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裙楼和多座塔楼组成的幢建筑,当裙楼及各塔楼之间有互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作为明显界线,且相互间无共有设施设备的,可将裙楼及其相应的塔楼作为一幢。
2当地面车库(含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上部分≥1.50m)层以上各幢的共有部位相互独立或塔楼间以连廊相衔接时,其车库层上的塔楼,可分别作为多幢。
3 当连接多座塔楼的大型裙楼,塔楼以下为多功能用途(图4.3.2-1)时,地下是车库及设备,地上裙楼亦为商业与停车场混合。当商业或其它功能的共有建筑空间无相互冲突时,可按图4.3.2-1所示,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