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J11973-2012(7)

2019-08-30 12:03

2)在单一住宅楼中,当各单元共有楼(电)梯差异较大〔如:某单元有一部楼(电)梯、另单元为三部楼(电)梯〕时,各单元可作为幢内不同功能区,进行分摊计算。

3)独立产权的房屋(独立别墅或以整幢为单元登记产权)的,可按地上、地下部分的外墙直接计算幢建筑面积。 4)幢内的非自然层(插层、夹层、设备层等),层高2.20m以上的,当楼(电)梯开门(使用)时,应列入所在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否则作为共享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5)屋面车库的升降机房,应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并作为屋面车库的共有面积。

6)联排别墅的半外墙,应作为幢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7)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厢房、壁橱、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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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文件或按协议执行;无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共同使用部位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8)房屋的半外墙(整幢房屋外墙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应按功能区或层划分,并分别列入相应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进行分摊。

4.3.7 分摊系数的计算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一住宅楼的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单幢同功能建筑,当各层(单元)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应采用共有建筑面积的整体分摊计算:

1)幢分摊系数(K1)=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2)分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幢分摊系数(K1)

3)分户(室)建筑面积(S1)=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室)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 综合楼的分摊(多级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功能区域时,应采用多级分摊方法,应按协议优先、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首先执行协议;无协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计算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功能区应分摊数据);

2)计算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层应分摊数据);

3)计算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到户(室)〔确定各户(室)应分摊数据〕;

4)计算各户(室)建筑面积。 3具体计算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ΣSi功能区分摊系数(K2) = Σ幢应分摊共有面积 / (ΣSi功能区总建面 - ΣSi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2) Σ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1) = (ΣSi功能区总建面 - ΣSi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 ΣSi功能区分摊系数(K2)

3) ΣSi功能区总建面(S2) = ( ΣSi功能区总建面 - ΣSi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 Σ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1)

4) ΣSi层分摊系数(K3)= 〔( Σ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 + ΣSi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 (ΣSi层内总建面 –ΣSi层内幢共有面积 - Σ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

5)Σ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 = ( ΣSi层总建面 –ΣSi

层内幢共有面积 –Σ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 * ΣSi层分摊系数(K3)

6)ΣSi层总建面(S3) = ( ΣSi层总建面 –ΣSi层内幢共有面积 –Σ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 + Σ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

7) 层内户(室)分摊系数(K4)= 〔(ΣSi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 + ΣSi层在功能区内共有面积 + ΣSi层内幢共有面积 )/ (ΣSi层内总建面 –ΣSi层内幢共有面积 - Σ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 ΣSi层共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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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层内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B3) = (ΣSi层内总建面 –ΣSi层内幢共有面积 - Σ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 ΣSi层共有面积 ) *层内户(室)分摊系数(K4)

9) 层内户(室)建筑面积(S4)= (ΣSi层内总建面 –ΣSi层内幢共有面积 –Σ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 ΣSi层的共有面积 ) + 层内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B3)

10) 幢总建筑面积 = Σ幢户(室)建筑面积总和 + Σ幢内不分摊共有面积总和

5 房屋的变更测算

5.1 变更分类

5.1.1 变更测算适用于已竣工(建成)且已实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后的房屋。

5.1.2 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测算和权属变更测算。

1 现状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建筑的面积、用途、结构、层次变化等;

2)房屋的灭失、全部或局部拆除、倒塌与烧毁等; 3)地物、地貌,地名、门牌号的变化等。 2 权属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

权属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分割、合并、塌没等引起的变化;

3)因土地征拨、出让、转让等引起的土地权界的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5.2 变更受理

5.2.1 变更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满足房屋登记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房屋建筑面积已经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变更测算时,必须由变更涉及的所有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涉及共有面积变更、功能变更的,应由相关权利人形成书面分摊协议。

3 涉及房屋的改建、翻(扩)建,加层,用途、结构等变更,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手续。

4 已预售或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得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除提供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外,还应满足房屋登记相关要求。

5.3 变更测算

5.3.1 变更测算应根据变更(合法)的资料和依据,进行房产要素调查,包括权属、权界的调查核定和对原房屋测算成果资料,进行分析并制定变更测算方案。

5.3.2 当原有建筑增加局部空间时,所涉及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房屋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数据采集,对原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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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且原测算无明显错误的,可采用原测算成果中的相关数据。

5.3.3 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在变更测算时,除要求登记的面积来源不明或确系测算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登记面积。 5.3.4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符合变更条件的,当发现原为未封闭阳台,现状发现权利人阳台自行封闭的,应按未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如预测与实测不一致时,应由开发商或相关权利人提供合法手续。

5.3.5 在不同时期按当时相关规定形成的房屋测算成果,应维持原测算成果。

5.3.6 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算面积应采用原测算规则,当变更后,形成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当相关权利人共同提出,按现行规定测算时,应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 5.3.7 变更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上的地物点、界址点、房屋面积的精度,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的相关规定。

2 房屋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满足本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

3 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应取合并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

6.1.1 房屋面积的测算,采用的坐标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

6.1.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精度,其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应≤±0.025m。

6.1.3 房产图上的地物点精度,其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0.05m。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一级 ±±一般地区的房(0.01S+0.0003S(0.02S+0.0006S) 屋 隐蔽地区、毗二级 ±±(0.02(0.04连房屋和不规S+0.001S) S+0.002S) 则房屋 注:表格内S为房屋测算面积,以 ㎡ 为单位。 6.1.4 房屋的边长、面积的误差、限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房屋边长必须独立测量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2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以上。

3 房屋边长测量的中误差与限差应符合表6.1.4-3的规定:

表6.4.1-3 房屋边长测量误差与限差

精度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等级 34

一级 ±±一般地区的(0.007+0.0002D) (0.014+0.0004D) 房屋 二级 ±±隐蔽地区、毗(0.014+0.0007D) (0.028+0.0014D) 连房屋和不规则房屋 注:1)表格内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D<10m时,以10m计 2)当实测边长与图纸设计尺寸较差符合以上规定时可采用图纸尺寸 3)房屋层高的误差与限差可参照本条款二级精度执行。 4 房屋面积测算的中误差与限差应符合表6.1.4-4的规定:

表6.1.4-4 房屋面积测量中的误差与限差

6.1.5房屋面积测算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遵循先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依次递减。即从整幢——功能——层内——户(室)的原则。

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 6.2.1检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房产测量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2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作业人员进行修改。

3 用于房屋登记的房产测算成果,应由房屋登记部门的专职审核人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成果资料,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4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各类测算数据资料及成果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5 委托方应当对提交测算成果中的用途、结构、层次、建成年份、阳台封闭情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等内容进行校核。

6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对房屋的测算成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及分层分户图等进行公示。

6.2.2 控制测量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控制网的布设及标志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各种数据信息记录及计算是否正确、可靠; 3 检查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利用情况、各种限差及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 检查起始数据和计算方法、采用软件是否可靠、正确,平差的成果精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2.3 房产调查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 检查调查内容(包括权属界限、用地性质、房屋用途、产别、结构、建造年份、层次、坐落等)是否与房产图上标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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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6.2.4 房产要素测量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房产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记录及计算是否正确; 2 检查各项限差及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检查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

6.2.5 房产图绘制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各类房产图的规格、表述内容,图廓、图面整饰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房地产要素的表达是否齐全、正确; 3 检查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2.6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采用的标准应保持有效性与合法性;

2检查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3 检查共有共用面积的测算和分摊计算是否合理、正确; 4检查提供的分摊协议和其他分割文件或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6.2.7 变更与修测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算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变更与修测后房产要素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完整;

3 检查变更与修测后的成果与原成果应保持整体的完整与合法。

6.2.8 数据输出,应根据当地权属登记部门的需求,按规范化格式将测绘成果、图表通过文本、磁(光)盘、网络等方式提交房屋登记部门,并满足房屋登记需求。 6.2.9 质量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成果质量由专职或兼职检查验收人员评定。

2 质量检查与验收应严格按《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B/T18316-2008的规定执行。 6.2.10 成果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资料(预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面积预测任务委托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单幢建筑施工平面图(含电子文档); 5)人防办批文;

6)房屋结构、层次、用途及阳台封闭情况的说明; 7)房屋的分摊协议和其他合法分摊文件或约定; 8)其他相关权利证明等。

2 提供资料(实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面积实测任务委托书;

2)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3)地名委员会地名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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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部门门牌号证明;

3 上交成果应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面积预(实)测算任务委托书; 2)受托房屋测算声明; 3)测绘说明;

4)房屋建筑面积(幢)汇总表; 5)户(室)建筑面积汇总表; 6)房屋建筑面积(幢)计算明细; 7)房屋(丘)平面图; 8)房屋分层平面图;

9)房屋(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或协议认定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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