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制度(4)

2019-08-30 14:20

2.2.2 工作权限

2.2.2.1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有关生产任务的布置,实施临时性措施、正常运行方案的变更等,原则上必须有调度室下达指令。特殊情况下处理的问题,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室。

2.2.2.2 调度室发出的调度通知,各生产车间和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先按通知执行,得到更改通知后,方可按更改后的通知执行。

2.2.2.3 在生产紧急和事故情况下,调度人员有权对所有人力、物力和车辆、设备进行调度,便于组织抢修和抢救,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调配,及时支援。

2.2.2.4 水、电、气(汽)的调配,外管线总阀的开关,生产单位主体设备的开停车,除紧急情况外,权利属于调度室,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 2.2.2.5 在电力、气(汽)物料供应不足或不能平衡的情况下,为保重点或安全起见,有权下令部分设备、装置、岗位停车或减量。 2.2.2.6 在生产过程中,如遇到分工不明,互相扯皮,有权临时作出决定,各单位及人员必须服从。 2.3 加强调度管理的若干规定 2.3.1 直接调度的设备

下属设备开停车时,车辆离厂时,除紧急情况之外,一般必须经调度室同意。

a) 备料干燥机,烧结机,大小磷炉,I、II期磷酸燃烧塔,I、II期五钠喷粉塔,锅炉,煤气炉,分馏塔。

b) 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燃硫炉,磺化反应器,酸吸收塔,洗衣粉喷粉塔,APV装置。贝克吉利尼天创磷酸盐有限公司喷粉塔。

c) 海口泵房、净化站、I、II期冷却水站各泵的开停;锅炉分汽缸中低压阀的开关;水、气(汽)干线、分干线阀门的开关。

d) 工艺、仪表空气、氮气压缩机、煤气排送机、磷炉气压缩机的开停车。

e) 110KV、10KV、6KV供电线路的拉合及倒换段位。 f) 各类值班车。 2.3.2 报告制度

a) 各生产岗位发生事故或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调度。 b) 各生产岗位,由班长或主控工在交班前半小时内,必须将生产运行情况和规定的数据报告调度室,便于下一个班综合、平衡。

c) 下属各装置的设备,遇有故障停运及检修完毕后需重新启动,必须报告调度:

d) 备料装置:圆桶仓至烧结磷矿皮带、硅焦皮带。

e) 烧结装置::硅焦斗提机、球粒斗提机、磨机、矿粉输送皮带及计量设备、粉尘气动输送器、造粒盘、泥浆输送泵、布料皮带、炉篦调速机、返料链板机、返料皮带、球粒振动给料器、球粒振动筛、各大风机。

f) 54MW黄磷装置:球粒、焦炭、硅石输送设备及电子称、返料设备、混料斗提机、加料系统设备、电除尘、滤渣泵、磷过滤器、冷热塔、喷淋水泵、1~4回路系统设备、渣池热水泵、各大风机。

g) 7000吨黄磷装置:1~3号行车、加料系统设备、喷淋冷却系统设备、精制系统设备。

h) 磷酸装置(包括罐区、冷却水站):磷输送接受设备、磷泵、 热水泵、板式换热器、各酸泵、文丘里、各大风机、冷却风扇。

i) 五钠装置:纯碱输送和计量设备、中和设备、喷雾液泵、返粉设备、文丘里、尾气洗涤水循环泵、五钠磨机、各振动筛、斗提机、输送机、冷却转鼓、尾气风机、罗茨风机、冷却水返回泵。

j) 锅炉装置:锅炉给水设备及指示仪、送风机、引风机、无级变速机、碎渣机。

k) 煤气装置:空气鼓风机、空塔、洗涤塔、电除尘器。 l) 空分装置:各类加压机、电加热器、膨胀机。 2.4 水、电、气(汽)的管理

2.4.1 蒸汽:中、低压蒸汽的压力调整必须由调度室决定,操作工不得自行调整。各用户对蒸汽的用量应按工艺指标规定使用,严格控制用量。各装置不得自行增加或改变管线,设施。各用户有跑、冒、滴、漏应及时处理,不得将蒸汽直接或间接放空。

2.4.2 煤气:各用户加量、减量或煤气炉减负荷,必须征得调度室的同意,方可进行。

2.4.3 磷炉气:各用户加量、减量,必须征得调度室的同意,方可进行。 2.4.4 电力:在电力紧张时,磷炉负荷上升界限必须由调度室掌握,以免引起外电网系统失控。

在主变负荷较高时,增开较大功率电机(一般指6000V电机)必须经调度同意。

总降压站在上述情况下,要加强与调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经常通知电力负荷情况,便于调度平衡。

2.4.5 工艺水:各单位应节约工艺水,不得自行加接或改变外管线。发现外管线有漏水情况,位置所在部门应及时反映给调度,内部水管 线漏水必须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与调度室取得联系,协助解决。

2.4.6 仪表空气、工艺空气、氮气 各使用单位不得将气体大量泄露或放空,以免造成整个系统压力下降,用户发现压力下降及时通知调度,采取措施,避免引起联锁停车。 有关装置不得将仪表、工艺空气当助燃空气大量使用,确因生产急需使用,必须征得调度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昆明马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人:李 辉 本标准审核人:朱德益 王庆田 本标准批准人:许 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原、燃、材料消耗定额管理任务、职责、管理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马龙化工有限公司相关的部室、车间(站)原燃材料消耗定额的管理。 2 目的 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的规定,本公司颁布的相关标准,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反映出产品(包括中间产品)的原燃材料消耗定额情况,同时为降低消耗,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供可靠数据,使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水平。 3 职责 3.1 生产部职责 昆明马龙化工有限公司2004-08-15批准 2004-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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