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制度(7)

2019-08-30 14:2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昆明马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人:白 艺 本标准审核人:朱德益 王庆田 本标准批准人:毕宏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部、财务部、供销部、质量控制部、技术研发部。 2 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制度 2.1 统计人员职责 2.1.1 严格遵守《统计法》,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任何部门领导 不得授意统计员篡改数据。 2.1.2 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资料不得外传。 2.1.3 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并对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 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 2.1.4 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管理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和原始记录。 2.1.5 承担各级领导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 2.2 权利 2.2.1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所属部门,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2.2.2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 昆明马龙化工有限公司2004-08-15批准 2004-09-01实施 2.2.3有权对所属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 2.3 义务

2.3.1 遵守本规定,承担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3.2 修改、完善本规定。 2.4 管理制度

2.4.1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统计岗位证书》。 2.4.2 各部门必须保障有技术职称和《统计岗位证书》的统计人员的

定性,确实因工作需要变换统计人员时, 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3 报表制度

3.1 报表期别及报送方式

统计报表有日报、周报、月报、年报等期别,统计人员按统计原则要求,分别以电话上报和报表直报等方式上报。 3.2 统计原则 3.2.1 产品生产量

3.2.1.1 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

条件,

方可统计产量,不合格产品不能计算产量。

3.2.1.2 产品产量是指企业生产的随时可提供给社会需要的产品数

量,因

此,只有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才能计算产量。

3.2.1.3 产品产量及销售量统计截止时间为月末28日16时。 3.2.2 产品、副产品销售量

3.2.2.1 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送,以产品出

库单

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

运单

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3.2.2.2 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

量、日 期为准。

3.2.2.3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3.2.2.4 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以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

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3.2.2.5 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

运以

取得出口装般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以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

数量、 日期为准。

3.2.2.6 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或按用户订货要求生产的产品才

能计

算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得计入销售量。

3.2.2.7 企业直接从外购进的产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

作为 销售统计。 3.2.3 产品库存量

3.2.3.1 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

已结

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

产品

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未办妥货款结算手

续,

按送货制的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仍应视作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 3.2.3.2 计入产品库存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的并有权销售的,对已

经销

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已无权支配,这种

产品

虽然仍存放在仓库中,也不作为库存统计。

3.2.3.3 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来得及入库就已售

出,

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办入库和出库手续,并计入相应的产品产量

中。

3.2.3.4 应计入本企业产品库存量中的产品。

a) 本企业生产的并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含报告期前生产的产品;

b) 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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